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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9-12 生效日期: 1996-09-12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桂发[1996]25号

各地、市、县委,各地区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柳铁,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机关各委厅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强化我区的财政管理,明确各级党委、政府和财税部门的财政管理目标责任,促使各级党委和政府加强对财政工作的领导,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区财源建设的决定》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通过对财政经济指标的量化考核,促使各级党委、政府和财税部门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依法理财治税,努力培植财源,加强财税管理,狠抓增收节支,不断提高经济发展的效益与质量,尽快实现我区财政状况的根本好转。

  二、目标要求
  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区财源建设的决定》的要求,“九五”期间,即到2000年我区财源建设的奋斗目标是:全区财政收入力争达到270亿元,年均递增15.0%以上,其中:地方财政收入达到170亿元,年均递增16.0%以上。各级财政在保证工资发放的前提下,实现财政收支平衡,消灭财政赤字。

  三、考核对象
  各级党委、政府和财税部门。

  四、考核方式
  财政目标管理责任的考核,实行逐级考核。
  自治区考核各地、市(包括同级财税部门);地、市考核各县(市)(包括同级财税部门);县(市)考核各乡(镇)(包括同级财税部门)。

  五、考核指标
  自治区对各地、市(包括同级财税部门)财政工作的考核,重点考核四项指标:
  (一)财政收入(含上划中央“两税”收入,下同)增长幅度;
  (二)实现当年财政收支平衡;
  (三)确保当年工资发放和不挪用专款;
  (四)严格执行财经纪律。

  六、考核办法
  (一)财政目标管理责任考核采取各项指标综合计分的办法进行。
  (二)考核指标以自治区财政厅的决算数据为依据。
  (三)年度终了后的30天内,各地、市(包括同级财税部门)必须将上一年度本地、市财政目标管理的工作总结以及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以书面形式报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时抄送自治区财政厅。
  (四)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各地、市的年度财政决算并参考上报的有关材料,提出对各地、市财政管理的考评意见,报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奖惩。

  七、综合计分批准
  综合计分采取基本分与加、减分相结合的办法。各项考核指标基本分总分为100分。其中:
  (一)财政收入增幅基本分为45分,当年财政收入增幅,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五市达到14%(含14%),其他地市达到16%(含16%),得基本分45分。以此为基准,当年财政收入增幅每高于或低于一个百分点分别相应加2分或减2分。若当年财政收入增幅低于基本分增幅要求且低于当地国内生产总值增幅的,本指标得分为零。
  (二)财政收支平衡基本分为25分。全地、市(包括地、市本级及所辖县市)实现当年财政收支平衡的,得基本分25分。若当年全地、市财政收支在平衡上不平衡,则本指标得分为零。若当年全地、市财政收支在总量上实现了平衡,但所辖县(市)有赤字或地、市级有赤字,则按赤字县(市)占所辖县(市)(含地、市本级)的比例,同比扣减本指标所得分数。
  (三)确保工资发放且不挪用专款基本分为20分。当年全地、市不欠发工资和不挪用专款的,得基本分20分。当年全地、市出现欠发工资的得零分。若当年全地、市不欠发工资,但存在挪用当年专款现象,则按当年挪用专款额占当年专款总额的比例扣分,每占一个百分点减1分。减分最多不超过本指标基本分。
  (四)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基本分为10分。全地、市党政机关当年不出现违反财经纪律现象的,得基本分10分。出现违反财经纪律的,视情况相应减分。
  上述四项指标加减计分后得分之和即为各地、市综合考核的总得分。

  八、奖惩办法
  (一)奖惩依据。根据各地、市完成考核指标综合计分所得总分的排名顺序,由高分到低分,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对考核总得分前六名的地、市进行奖励,但获奖地、市考核总得分不低于80分,否则,即使总得分排名在前六名以内,也不奖励。对考核总分在60分以下且排名在后三名的地、市给予惩罚。
  (二)奖惩措施。
   1.对获奖的地、市给予相应的奖金和精神奖励。
   2.对连续三年获奖的地、市另给予一次性嘉奖。
   3.具体奖励标准根据每年的财政经济发展的情况确定。
  以上奖金可用于对所属县(市)及本级在财税管理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人员的奖励,奖励金额由各地、市确定。
   4.惩罚措施。对综合考核总得分在60分以下且排名在后三名的地、市地全区通报批评。

  九、考核工作的监督
  (一)财政目标管理责任的考核,必须全面、真实。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取消获奖资格,在全区通报批评,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二)为使考核工作真正落实到实处,对各级财政目标责任的考核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办法。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自治区财政厅具体负责自治区对地、市财政目标管理责任的考核。考核工作接受自治区人大及组织、人事、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十、各地、市对所属县(市)的财政目标管理责任的考核,可比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十一、本办法自1996年度起执行。

  十二、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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