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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实行企业物价员岗位证书指导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4-19 生效日期: 2005-04-19
发布部门: 陕西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陕价检发[2005]67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
  为了完善价格监督网络,推进价格诚信建设,充分发挥企业物价员的作用,我局制定了《关于实行企业物价员岗位证书指导制度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逐步推开,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省物价局(物价检查所)。
二00五年四月十九日

关于实行企业物价员岗位证书指导制度的意见
  为了完善我省价格监督工作网络,进一步推动价格诚信体系建设,不断提高企业物价员的自身素质,充分发挥其在价格管理工作中的作用,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加强企事业单位物价员工作意见的通知》(计价检(2002)284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经营者价格诚信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检(2004)2832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价格工作要点〉的通知》(陕政办发(2005)11号)及《陕西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加强企事业单位物价员工作意见的通知》(陕价检转发(2003)6号),就我省实行企业物价员岗位证书指导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企业物价员岗位证书是指在企业价格管理工作岗位上工作的人员所持有的业务资质证书(以下简称物价员证书)。

  二、从事企业价格管理工作的人员通过价格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知识培训、考核,成绩合格者方可取得物价员证书。

  三、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种经济性质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单位适用本制度。

  四、物价员证书实行统一核发,分级管理的原则;省物价局是物价员证书的核发机关;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物价员证书的管理工作。

  五、物价员证书原则上按行政隶属关系申领。在西安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驻陕企业及省属企业向省物价局申领,西安市行政区域以外的中央驻陕企业及省属企业既可向省物价局申领,也可向所在地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申领。设区市及其下辖县(市、区)所属企业原则上按隶属关系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

  六、物价员证书的申领程序为:申领人填写申请表,由所在单位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受理权限按照谁受理谁培训的原则,对申领人进行培训,经省物价局考核通过后核发物价员证书。该证书两年审核一次。

  七、物价员证书丢失或损坏的,可申请补发。

  八、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物价员证书的管理,认真做好编号、造册登记,并做好有关资料的存档、备案、备查工作。

  九、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省物价局编印的培训教程定期对物价员进行业务素质培训。要善于调动社会相关力量共同做好培训工作。要建立企业物价员的培训管理档案,完善物价员信息网络建设,不断加强与物价员信息沟通,认真搞好服务工作。

  十、企业物价员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二)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为企业价格决策提出建议。
  (三)开展价格调研,采集价格信息,监督实施价格决策,配合价格检查,接受社会监督。
  (四)真实、准确记录并核定生产经营成本;运用现代市场营销观念,研究科学的、有利于增强市场价格竞争能力和企业单位经济效益的价格策略。
  (五)履行明码标价义务,标价内容真实、准确、规范;禁止利用标价和其他手段进行价格欺诈;努力争创价格诚信单位。
  (六)听取用户及消费者的意见,协助解决本单位与用户及消费者的价格纠纷。
  (七)抵制和纠正市场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对越权定价、各种乱摊派和增加企业负担的乱收费,以及侵犯其价格权益的行为向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举报。
  (八)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价格运行动态和价格管理信息,反馈价格管理的意见和要求;参加价格主管部门组织的物价员培训、物价工作经验交流及其他活动。

  十一、若企业有违反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在依据《价格法》及相关规定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同时,并对企业物价员进行岗位再培训;对不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工作的企业,视其违法情节,对其违法行为依法从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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