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会计电算化知识(初级)培训考试办法,经报请财政部同意,现对《上海市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和管理办法》(沪财会[1995]95号)中有关会计电算化培训考试的内容补充通知如下: 1.将原来会计电算化定点培训、集中考试的办法,改为考生可以通过定点培训学校培训后报名参加考试,也可通知自学,直接报名参加考试;
2.参加定点学校培训的考生,由学校统一组织到所属财政局报名;
3.自学的考生,自行到就近的区(县)财政局报名;
4.报名费、考务费标准不变;
5.本通知自2001年10月1日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