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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给予厦门粮油批发市场若干优惠办法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7-07 生效日期: 1998-07-07
发布部门: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厦府办[1998]120号
市粮食局:
  厦粮管字(1998)第053号文悉。为扶持厦门粮油批发市场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批发市场建设和市场培育扶持政策
  1.对粮油批发市场服务中心基建贷款,经由市财政核定后,给予第一年贴息,第二年减半贴息扶持。
  2.市粮食局每年轮换的陈粮,经市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全部委托粮油批发市场竞价出售。
  二、关于外地粮油批发商进入批发市场招商优惠政策
  1.自1998年起三年内,经有关部门按年核定的全市口粮增量指标进入粮油批发市场;对进场经营者经营上述指标内的粮油,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免征增值税。
  2.进入批发市场经营粮油的批发商,享受厦门特区15%所得税优惠。
  三、关于户口政策
  1.在批发市场实际投资额达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允许一次性办理非本市公有制企业委派的一名管理人员、本市内联企业内地一方委派的一名管理人员、非本市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投资者(或一名其任用作为代理人的亲属)的城镇户口迁入我市常驻户口,并免缴城市增容费。允许迁入人员的配偶和未婚子女随迁,随迁人员应缴纳城市增容费。
  2.在粮油批发签订十年(含十年)以上租用合同,并一次性缴纳租金10万元(含十万元)以上,可一次性办理属城镇户口的非本市国有企业委派的一名管理人员、非本市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业主(或一名其任用为代理人的亲属)办理我市“蓝印户口”,免缴城市增容费。同时允许这些人员的配偶和未婚子女随之办理“蓝印户口”,并缴纳城市增容费。
  3.在批发市场签订五年(含五年)以上租用合同,一次性缴纳租金5万元以上,允许非本市公有制企业和本市内联企业内地一方委派的管理人员、民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租用者及其配偶和子女免缴租用合同期内暂住人口城市增容费。
  以上入户对象的条件及入户手续按照厦府(1993)073号文件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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