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厦府办[1998]120号
市粮食局:
厦粮管字(1998)第053号文悉。为扶持厦门粮油批发市场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批发市场建设和市场培育扶持政策
1.对粮油批发市场服务中心基建贷款,经由市财政核定后,给予第一年贴息,第二年减半贴息扶持。
2.市粮食局每年轮换的陈粮,经市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全部委托粮油批发市场竞价出售。
二、关于外地粮油批发商进入批发市场招商优惠政策
1.自1998年起三年内,经有关部门按年核定的全市口粮增量指标进入粮油批发市场;对进场经营者经营上述指标内的粮油,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免征增值税。
2.进入批发市场经营粮油的批发商,享受厦门特区15%所得税优惠。
三、关于户口政策
1.在批发市场实际投资额达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允许一次性办理非本市公有制企业委派的一名管理人员、本市内联企业内地一方委派的一名管理人员、非本市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投资者(或一名其任用作为代理人的亲属)的城镇户口迁入我市常驻户口,并免缴城市增容费。允许迁入人员的配偶和未婚子女随迁,随迁人员应缴纳城市增容费。
2.在粮油批发签订十年(含十年)以上租用合同,并一次性缴纳租金10万元(含十万元)以上,可一次性办理属城镇户口的非本市国有企业委派的一名管理人员、非本市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业主(或一名其任用为代理人的亲属)办理我市“蓝印户口”,免缴城市增容费。同时允许这些人员的配偶和未婚子女随之办理“蓝印户口”,并缴纳城市增容费。
3.在批发市场签订五年(含五年)以上租用合同,一次性缴纳租金5万元以上,允许非本市公有制企业和本市内联企业内地一方委派的管理人员、民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租用者及其配偶和子女免缴租用合同期内暂住人口城市增容费。
以上入户对象的条件及入户手续按照厦府(1993)073号文件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