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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部门实行两条线运行的实施方案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10-14 生效日期: 1995-10-14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5】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对我区粮食部门实行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经营分开,建立两条线运行机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行两条线运行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粮食部门实行两条线运行的目的是:加强各级政府对粮油市场的宏观调控,更好地组织实施全区粮食总量平衡,安排好粮食市场供应,保持粮油价格的基本稳定;用好国家对粮食的财政补贴,更好地发挥财政补贴的作用;协调管理好粮食收购资金,保证政策性收购资金不被商业性经营所占用,禁止用银行贷款弥补企业亏损或垫付财政应拨未拨补贴款;加强国有粮食企业经营管理,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费用和经营成本,增强企业活力和实力,发挥国有粮食部门在市场竞争中的主渠道作用。
  实行两条线运行的基本原则是:统一领导,两线运行,明确职责,分别核算,稳定市场,搞活经营。粮食流通由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领导;粮食业务按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经营分开运行;明确划分各级粮食事权和责任,各级财政的责任,粮食企业的责任;粮食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经营财务分开,分别核算;粮食政策性业务机构要积极组织掌握粮源,保证市场供应,稳定市场,稳定价格;粮食企业在完成政策性业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经营,在竞争中增强活力和实力,提高经济效益。
  二、明确划分各级政府的粮食事权,搞好分级粮食总量平衡
  我区粮食工作实行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地、市、县分级负责的体制,各级政府对粮食的生产和购、销、调、存分级负责、分级管理。
  (一)国家储备粮油、国家专储粮油由中央直接掌握,未经中央批准不得动用。
  (二)国家定购粮、自治区专储粮、中央安排给我区的进口粮和地方进口粮由自治区掌握,主要用于:1、城乡定向口粮供应和军粮供应;2、重大自然灾害地区确需自治区帮助安排的救助粮;3、市场粮价出现较大波动,需要进行吞吐调节、平抑价格、稳定市场的用粮。国家定购粮和自治区专储粮的收购、调拨、销售由自治区下达计划,价格在国家规定范围内由自治区统一确定。按照核定的规模建立自治区级粮食储备和风险基金。
  (三)地、市、县的粮食平衡,实行专员、市长、县长负责制。地、市、县的主要责任是:1、稳定粮食种植面积,提高粮食单产,确保粮食总产量稳定增长;2、完成自治区下达的粮食定购、议购、外购、销售、调拨、库存计划,确保本地粮食总量平衡,并服从全区总量平衡需要;3、按照核定的规模建立本级粮食储备和粮食风险基金,管好用好储备粮和风险基金,本级储备粮主要用于本辖区自然灾害救助和吞吐调节;4、配合完成中央和地方进口粮油接收任务;5、积极组织粮源,管理和安排好当地粮食市场,确保供应和粮价稳定。
  三、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经营的划分
  (一)政策性业务是指执行政府职能,按照政府指令和要求进行的业务活动。其业务范围包括:国家定购粮、国家储备粮油、地方储备粮油、中央和地方计划进口粮油、自治区计划内议购、外购粮油的收购、接收、储存、批发和城乡定向口粮供应、军队用粮供应;为平抑市场粮价而进行的粮食吞吐活动。
  (二)政策性业务的机构和单位。自治区本级从事政策性业务的机构是自治区粮食局及其直属粮库;各地、市、县从事政策性业务的机构或单位是地、市、县粮食局和农村粮管所(站)、粮库、军供站。
  各级粮食局是政府粮食行政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能是贯彻执行政府的粮食工作方针政策,按照“米袋子”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组织实施粮食总量平衡工作,落实和完成国家粮食定购任务,按计划组织好议购、外购、进口和储备,掌握粮源,安排好市场供应。
  农村粮管所(站),是粮食部门的基层单位,负责国家粮油收购、储存、乡镇居民基本口粮、救灾用粮、水库移民口粮供应等政策性业务,隶属县(市)粮食局领导和管理,不得下放,不得搞国有民营,不得实行个人承包、租赁。
  粮库、主要从事粮油仓储、批发、调运等政策性业务。国家储备粮油,国家专储粮油,自治区专储粮油,地、市、县专储粮油及周转粮油要分开管理,分仓、分人、分别立帐、分别核算,实行定岗定员的责任制。要确保粮油安全,完成接收和调运任务。
  军供站,主要从事军队、武警部队的粮油供应。
  (三)商业性经营是指政策性业务范围以外的经营活动。独立核算的粮油零售企业、粮油加工和食品加工企业、饲料企业、运输企业和其他独立核算的多种经营企业等属于商业性经营单位。商业性经营单位要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照章纳税。
  从事政策性业务的单位,在搞好政策性业务的前提下,也要积极开展附营业务和多种经营,以减轻负担,但要与政策性业务分开经营,分别核算。商业性粮油经营单位可以接受政府委托,代理一部分政策性业务,由政府核定付给代理费用。
  四、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经营实行财务分开,单独核算
  (一)搞好两条线运行的关键是财务分开、核算分开。政策性业务单位与商业性经营单位,政策性业务单位的政策性业务与附营业务及多种经营,政策性业务单位的中央政策性业务与自治区、地、市、县的政策性业务,商业性经营单位的商业性经营与代理的政策性业务,都必须从财务上分开,单独核算,防止互相挤占。
  在财务分开、核算分开的基础上,对政策性业务单位和承担政策性业务的商业性经营单位按规定的定额代理费用给予补贴。
  (二)政策性补贴的范围、标准和来源。
  1、补贴的范围。中央委托的粮油政策性业务所需费用由中央财政给予补贴,目前中央财政应负担的补贴包括:国家专项储备粮油利息、费用补贴,国家新增储备粮油费用补贴,按比例由中央财政负担的军供粮油补贴,对地方粮食风险基金的补助和国务院规定应由中央财政负担的其他补贴。
  按自治区规定的粮油事权和现行财政预算负担级次,目前自治区财政应负担的补贴包括:自治区专项储备粮油利息、费用补贴及轮换费用补贴,国家储备粮油(1980年以前储备的“506”、甲字粮油)费用补贴,按比例由自治区财政负担的军供粮油补贴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应由自治区财政负担的其他补贴。
  地、市、县财政应负担的补贴包括:地、市、县级专项储备粮油利息、费用补贴及轮换费用补贴,定向销售粮食的调拨费用和销售费用补贴,政策性业务单位和1992年底以前粮店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费用补贴,地、市、县政府规定应由当地财政负担的其他补贴。
  2、补贴的标准。粮油政策性业务费用补贴标准按平均先进原则确定。中央委托的粮油政策性业务所需利息和费用补贴标准按中央规定执行,自治区、地、市、县级专项储备粮利息按实补贴,费用补贴参照中央的标准由同级政府具体确定;地方各级专储粮轮换费用按实补贴;定购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加工各环节的费用标准参照上年实绩,并考虑当年增减因素加合理利润确定,调拨费用按实补贴;政策性业务单位和1992年底以前粮店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费用按实有人员和工资福利费标准核定;其他粮油政策性业务按补足差价、费用加合理利润率3-5%确定。
  3、补贴的来源。应由中央财政负担的补贴由中央财政拨补;自治区、地、市、县级专项储备粮费用和利息补贴、储备粮轮换费用补贴、定购粮调拨费用补贴、定购粮定向销售费用补贴、军供粮油补贴、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费用补贴等列入本级粮食风险基金或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定购粮收购、储存、加工费用补贴通过购销差价解决,或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渠道解决。
  各级财政对良好政策性业务的补贴一定要按规定列入预算安排,及时足额拨补到位不得拖欠和挂帐。粮食企业不承担政策性亏损。
  五、建立灵活有效的粮食市场调控机制和保障扶持机制。促进国有粮食企业发展
  (一)为了灵活有效地调控市场,平稳需求,必须管好国家和地方储备粮油、进口粮油和定购粮食,掌握收购,控制批发,放活加工、零售,管好市场。根据粮食生产状况和市场情况,采取有效手段,适时吞吐,稳定粮油价格,稳定市场。定购粮由自治区统一安排调度,自治区规定转作储备的粮食,必须按计划完成。为了健全和完善自治区级的管理机制,建立精干、高效、责权统一的自治区级储备粮调节管理系统,自治区将有计划地上收若干个储备粮库,隶属自治区直接管理。
  (二)健全和完善自治区、地、市、县各级粮食储备和粮食风险基金制度。各级粮食储备规模和粮食风险基金来源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95】43号文件规定执行;自治区粮食风险基金规模按国务院要求建立,地、市、县粮食风险基金规模由地、市、县政府根据当地粮食储备和市场吞吐调节需要提出,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定。目前风险基金尚未建立的地方要迅速建立,规模不足的要及时补充。经批准动用了储备粮食和风险基金的,要落实粮源和资金,及时补足,保持规定的规模。
  (三)加强信贷资金管理,确保政策性收购资金封闭式运行。各级储备粮油、计划进口粮油、定购粮食、计划内议购、外购的粮油、省间调拨的粮油等纳入全区总量平衡盘子的粮油所需要的资金,由农业发展银行负责保证供应。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等商业银行对粮食企业附营业务和商业性经营所需要的资金要合理安排贷款规模,给予必要的支持。商业性经营和附营业务已占用的资金由农业发展银行划转有关商业银行。
  (四)在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过程中,国有粮食企业面临着财务挂帐包袱重,富余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多,基础薄弱,设施陈旧等困难和问题。为了支持国有粮食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保证两条线运行改革的顺利实施,各地要采取一些政策措施,为两条线运行创造较好的外部条件,帮助粮食企业走向市场。对从事其它经营的粮食企业采取扶持措施,各级财政部门在一定时期内安排适量专项扶持资金;银行对企业经营所需的信贷资金也要给予支持;各项优惠政策要保留。具体扶持政策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六、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两条线运行改革顺利实施
  粮食部门实行两条线运行,是继续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是粮食系统经营管理体制的一项重大变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需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积极稳妥、有计划、有步骤地向两条线运行的新体制过渡。
  粮食部门实行两条线运行后,既要搞好政策性业务,又要搞活商业性经营,分工更加明确,要求也更高,各项服务工作要搞得更好。要通过两条线运行,进一步加强粮食职工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健全粮食组织管理机构。各级粮食局作为政府序列的行政主管机构,职能要转变,人员要精干,效率要提高。实行两条线运行,关键是财务分开、核算分开,粮食财会工作量将会大量增加,任务十分繁重,各级粮食部门要加强财会工作,充实财会人员,把改革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粮食部门深化改革实行两条线运行工作的领导,要由一名领导同志主持,做好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组织制定当地的具体实施方案,落实配套政策措施,确保这项改革顺利推行。各地、市的实施方案要抄报自治区粮食局、财政厅备案和抄送人民银行广西分行及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分行。
  本实施方案从一九九五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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