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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1998年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及有关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6-15 生效日期: 1998-06-15
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根据市政府1992年颁发《厦门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厦府(1995)综140号《厦门市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方案》的要求,为了认真落实党的十五大关于“建立城镇住房公积金,加快改革住房制度”的精神,进一步推进住房商品化,加快我市住房制度改革步伐,促进住宅消费热点形成,使之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现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1998年公有住房成本价。
     1998年竣工、验收的各类公有住房成本价
                               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
│  框  架  │ 砖混一等 │ 砖混二等 │  砖  木  │ 高   层  │
├─────┼─────┼─────┼─────┼─────┤
│ 1293     │ 1208     │     1123 │     1079 │     2512 │
└─────┴─────┴─────┴─────┴─────┘
   1998年7月1日起职工购房取消标准价,只实行成本价。购买成本价计算房价时,抵交价仍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54元计价,职工双方的工龄低扣,每个工龄按不超建筑面积控制标准每平方米5.45元计算。
   售房的其他具体办法仍按《厦门市1997年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标准价及其有关规定》执行。
   1998年公有住房出售的成本价执行期从1998年7月1日起到1999年6月30日止。

  二、继续推进租金改革。
   1998年7月1日至1999年6月30日止,我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在原有基础上提高18%,即从现行平均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96元提高到2.31元。

  三、取消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具体时间、办法另行公布)。
   现已租住的公有住房,可根据国务院国发(1994)43号文件的精神,按我市公有住房出售的成本价及有关规定租售。

  四、1998年起,市各有关部门不再批准单位建造住房(特殊情况要经市政府批准),各单位不得擅自自建住房。

  五、提高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1998年7月1日起,在职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的月住房公积金均按该职工月工资总额的6%缴交(属亏损企业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交率可维持5%)。

  六、完善和发展住房金融业务,把政策性、商业性货款结合起来,实行个人住房组合货款,按规定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自住普通商品房资金不足时,可申请个人住房组合货款。

  七、推行住房物业管理,落实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和服务,解决职工居民买房的后顾之忧,加快建立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住房管理维修服务新体制。按住房幢号成立业主委员会,负责幢号维修基金的管理,接受市土地房产管理局的业务指导。

  八、加强公有住房售后交易市场管理,进一步规范公有住房售后进入市场的行为,搞活房地产二、三级市场。

  九、严肃房改纪律,加强检查监督,确保房改工作健康发展。对违反房改纪律、以权谋私搞不正之风的, 要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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