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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外汇指定银行收汇、结汇业务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12 生效日期: 2003-08-12
发布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文号: 汇发[2003]9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民生银行: 
  今年初人民银行全国工作会议提出要“继续整顿和规范外汇市场经济秩序、强化对跨境资金流动监控”。为全面了解银行办理收汇、结汇业务的合规性情况,准确分析国际收支变动趋势和现行外汇管理政策效应,打击非法跨境资金流动,防范涉外金融风险,维护国际收支平衡,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下半年对外汇指定银行的收汇、结汇业务进行一次专项检查。现就此次检查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此次检查范围为外汇指定银行(注:含外资银行,不含政策性银行)2003年1月至6月发生的全部收汇、结汇业务。 
  二、检查方式 
  此次检查采取由银行自查和外汇局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外汇指定银行先在系统内组织自查,外汇局根据自查和抽样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由各分局按属地原则组织进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布置全系统开展自查。各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至辖内的外资银行,并召集外资银行就检查事宜举行情况通报会,要求其按本通知要求开展自查。 
  三、检查内容 
  此次检查的主要内容是:银行自身及代客业务中收汇及结汇资金的整体情况;银行办理收汇、结汇业务中执行外汇管理政策法规的情况。 
  收汇业务要注意检查:收汇来源及国际收支申报是否准确;有无频繁、异常、大额收汇;收汇转入外汇账户及境内划转过程中是否按外汇管理规定办理;企业出口收汇中有无资本项目下及非贸易项下资金混入。 
  结汇业务要注意检查:结汇资金来源;资本项下资金结汇、保税区企业结汇、异地企业结汇、驻华机构结汇和非居民结汇情况;银行自身结汇情况;是否存在为不应办理结汇的资金办理结汇、未凭外汇局核准件办理结汇、结汇后未按要求向外汇局报备、结汇单证不齐等情况;结售汇报表填报是否及时准确。 
  有关检查的具体内容详见附表;有关被检查业务涉及的币种金额统一以美元计算,折算率以2003年6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内部折算率为准(见附件2)。 
  四、检查工作的要求 
  (一)各外汇指定银行应高度重视此次检查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迅速在系统内组织贯彻,认真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完成自查工作,确保自查过程不走过场。 
  (二)各外汇指定银行应通过自查,如实摸清本行办理收汇、结汇的整体状况和薄弱环节,并针对存在问题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守法合现经营的意识,堵塞漏洞,防范风险。 
  (三)各外汇指定银行对于自查中发现的违规问题应主动纠正;如发现企业、单位和个人有异常收汇、结汇的情况,应如实向外汇局反映。 
  (四)各外汇指定银行对检查中涉及的跨行、跨地区的跟踪检查,应积极主动配合,不得推诿。 
  (五)各外汇指定银行应根据自查结果认真完成自查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本行办理收汇、结汇业务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和产生问题的原因及整改措施;异常情况线索和初步分析;对完善收汇、结汇方面的政策建议等。自查报告应当由行领导签字,并加盖银行印章;“外汇指定银行自查表”(见附件1)均应以纸质和电子表格两种形式报送,其中纸质报表应当由填表人、业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银行印章。 
  (六)被检查银行应积极配合外汇局开展现场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属自查自报的,各分局将根据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理;对知情不报、故意隐瞒的,一经发现,将依照有关法规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当事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五、时间安排 
  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要求所属分支行完成自查后,于8月30日之前将自查报告和“外汇指定银行自查表”报达所在地外汇局,同时报达其上级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本级(总行营业部)的自查报告和“外汇指定银行自查表”也应于8月30日前报达所在地外汇局分局(注:北京地区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营业部、分行和外资银行的自查报告、“外汇指定银行自查表”统一报送北京外汇管理部);各外资银行的自查报告和“外汇指定银行自查表”应于8月30日前报达所在地外汇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应于9月6日前完成全系统的自查报告并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 
  各地外汇局在接到所在地银行上报的自查报告和“外汇指定银行自查表”后,须按“各银行系统”和“辖内所有银行”两个口径负责汇总,然后,上报上一级外汇局。各分局应于9月6日之前将辖内的自查报告和按上述两个口径汇总的“银行自查表”报达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将根据辖内外汇指定银行的自查和抽样情况,于9月初进场开展现场检查。 
  各分局接文后应迅速转发所辖支局、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接文后应迅速转发所属分支行。各分局和各外汇指定银行检查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分别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所在地外汇局反映。 
  附件: 
  1、《外汇指定银行自查表》(附表略) 
  2、《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2003年第6期) 
 
 
二○○三年八月十二日 
 
  附件2: 
 
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2003年第6期) 
   
  制表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 
  货币名称 货币单位 对美元折算率 货币名称 货币单位 对美元折算率 
  ASF记账瑞士法郎 1记账瑞士法郎 0.61244 KWD科威特第纳尔 1第纳尔 3.35166 
  AUD澳大利亚元 1元 0.65300 MOP澳门元 1元 0.12450 
  BRL巴西里亚尔 1里亚尔 0.34014 MXP墨西哥比索 1比索 0.09707 
  CAD加拿大元 1元 0.73094 MYR马来西亚林吉特 1林吉特 0.26319 
  CHF瑞士法郎 1法郎 0.77718 NOK挪威克朗 1克朗 0.15065 
  CNY人民币元 1元 0.12082 NPR尼泊尔卢比 1卢比 0.01336 
  DKK丹麦克朗 1克朗 0.16003 NZD新西兰元 1元 0.57810 
  EUR欧元 1欧元 1.18740 PHP菲律宾比索 1比索 0.01878 
  GBP英镑 1镑 1.65190 PKR巴基斯坦卢比 1卢比 0.01733 
  HKD港元 1元 0.12823 RUB俄国卢布 1卢布 0.03255 
  IDR印度尼西亚卢比 1卢比 0.0001202 SDR特别提款权 1特别提款权 1.41573 
  INR印度卢比 1卢比 0.02129 SEK瑞典克朗 1克朗 0.12975 
  IRR伊朗里亚尔 1里亚尔 0.0001229 SGD新加坡元 1元 0.57854 
  JOD约旦第纳尔 1第纳尔 1.41243 THB泰国珠 1铢 0.02399 
  JPY日本元 1元 0.008449 TWD台湾元 1元 0.02885 
  KRW韩国圆 1圆 0.0008299 TZS坦桑尼亚先令 1先令 0.000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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