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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和整顿“小钱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6-03-07 生效日期: 1986-03-07
发布部门: 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昆政发(1986)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委办局(公司): 
  近年来,我市不少单位在国家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之外,又设立了“小钱柜”,资金来源大部份是用化公为私,公款私存等不正当手段攫取的。由于使用这些资金不受限制,单位可以任意支配,从而导致私吞、滥发资金、套购专控商品等问题十分严重,不仅扩大了消费基金,还助长了铺张浪费等不正之风。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13号文《关于清理和整顿“小钱柜”的通知》精神及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钱柜”资金专户存储的若干规定》,决定对我市各单位的“小钱柜”进行清理和整顿,现通知如下: 
  一、各级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和群众团体,包括全民所有制单位附属的集体所有集单位,要结合当前开展的税收、财务、物价、信贷大检查,把“小钱柜”作为专题进行认真的清理和整顿。凡是化大公为小公、化公为私、公款私存、收支未经过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列支幡处理的下列各种资金,均作为“小钱柜”进行清理: 
  1、挪用或者转移应属于预算内、预算外的资金; 
  2、截留的营业收入(包括手续费回扣等)、营业外收入(包括财政性专项存款的利息收入等)和其他业务(劳务)收入; 
  3、非法占有或者变卖国家资财的所得; 
  4、用不正当手段将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资财转为集体所有的资金; 
  5、未经国家批准,以动员赞助、捐赠等方式筹集的资金; 
  6、擅自收收、留用的罚没款,以及自立名目提取的款项; 
  7、应交回的各种经费结余; 
  8、虚报冒领的各种款项; 
  9、侵吞盘盈资财和帐外财物; 
  10、利用国家资财取得的各种经营收入; 
  11、投资分红未按规定入帐的款项; 
  12、非法经商所得; 
  13、其他隐匿不报的各种非法收入。 
  下列资金不属于“小钱柜”的范围,不进行清理: 
  1、集体所有制单位的纯自有资金; 
  2、党费、团费、工会会费; 
  3、单位职工集资的互助金; 
  4、单位提存的个人稿费和讲课收入; 
  5、单位提存的个人承包所得; 
  6、经中央、省、市级财政部门正式文件批准留用的资,并已作收支入帐,公款公存的资金。 
  二、市、县(区)财政部门要立即在同级开户银行开立“清理整顿小钱柜资金”专户。各行政、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包括全民所有制单位附属的集体所有制单位,应在今年三月底以前,将“小钱柜”资金按隶属关系存入同级财政部门在银行开立的“清理整顿小钱柜资金”专户,其帐务手续按以下程序办理: 
  1、各单位先将本单位所有的“小钱柜”资金集中到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正式入帐; 
  2、各单位的财务会议部门将集中的“小钱柜”资金,填写缴款书办理交款手续(将来清理后,经批准留用的资金再予退还); 
  3、缴款书应填写“缴款单位名称”,“隶属财政级次和主管单位名称”,“归口系统”(如工交系统、农业系统等),“上交金额”和“上交日期”,并注明“清理整顿小钱柜资金”专户; 
  4、各单位办完交款手续后,应根据缴款书回执联,向主管部门报告交款情况; 
  5、各级银行在三月底以前收款完毕后,汇集缴款书报告联送当地财政部门。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审查各单位“小钱柜”的资金来源。属于应当上交预算的收入,要按规定交回同级财政。属于预算外的,应转入预算外资金,仍归原单位所有,按规定用途使用。属于虚报冒领、截留应上交款项、转移国家资财等非法所得,应一律没收,作“其他收入”上交同级财政部门。今后,所有单位都不得设置“小钱柜”,严禁化公为私,公款私存;要健全财务会计制度,一切收支都要通过财务会议部门作帐务处理。各级银行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开户管理和现金管理。 
  四、在财务大检查中,“小钱柜”资金已作彻底清理、上报和应上交财政部份已全部入库的,就不再进行清理。在财务大检查中,自查不彻底,有漏查漏报的,应一律清理补报、交库;逾期不申报、不办理交库的,一经查出,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并追究单位领导人和财务会计主管人员的责任。 
  五、自文到之日起,应停止“小钱柜”资金的开支。在专户存储暂停使用期间,有的单位如有紧急需要必须动用“小钱柜”资金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方可在该单位交存总额 10%的限额内支用,然后再报告情况。 
  以上通知规定,希遵照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 
一九八六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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