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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改革和企业破产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4-14 生效日期: 1998-04-14
发布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闽国税流[1998]39号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企业原有产权发生转移,主体发生变更情况比较频繁,为了加强对企业改革和企业破产所涉及有关增值税政策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灵并过程中,被兼并企业应按“视同销售”的规定进行税款清算,“视同销售”的货物按重估价格计算征收增值税,同时允许按实际动用数抵扣其期初存货已征税款。
  二、企业实施兼并后,原被兼并企业的作为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主体,其纳税管理事项应按省国税局《关于加强纳税人分支机构(场所)增值税管理的通知》(闽国税发[1997]071号)规定办理。
  三、小规模纳税人兼并一般纳税人,按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一般纳税人移送给小规模纳税人的货物应视同销售处理,又不能开具专用发票,根据兼并企业的实际情况,待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并经税务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被兼并企业存货移送再按视同销售处理,原企业待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由兼并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按现行规定予以抵扣。
  四、审批改制改组过程中,企业未发生重组合并或分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或期末留抵税款可作沿续保留处理;若发生重组或分设,且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的,在原企业先办理税务清算后,对需转移到新企业的材料或产品等应税货物向新企业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和缴纳税款,新企业凭票对转移的应税货物作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处理。
  五、企业联合兼并、改制改组前享有税收优惠政策,在联合兼并、改制改组后应重新办理资格认定手续,按现行规定,报经有权税务机关确认。
  六、根据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闽政纪[1997]221号文第一条规定,在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原则同意被兼并外贸企业以申请更名方式进出口经营权随同转移。对企业产权变动出口免抵退税权可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宣布联合兼并、改制改组以及破产后,税务机关应将其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回代为保管,纳税人销售货物时,可持有关的证明文件,到税务机关按规定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规定纳税。
  八、企业破产后,如按财产清偿顺序清偿后,不足以清偿所欠税款的,其差额部分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法院出具的判决书据以办理注销手续。
  九、企业联合兼并、改制改组过程中,各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做好被兼并、改制改组企业的税款清算工作,根据清算具体情况,及时并填写《注销税务登记清理检查结果表》以便于税务机关内部的衔接,加强管理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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