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闽国税进[1998]17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厦门、福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出口退税有关电子信息的通知》(国税函[1998]10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市)国税部门要加强对出口退税有关电子信息工作的领导,认真做好出口退税电子信息的接收、录入、传递、应用等工作,以全面推进出口货物退税电子化管理进程。
二、各地主管退税部门应于每月8日前从省局网络服务器的LOCAL\JKC\HG目录下接收本地区报关单信息,并将上月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传递至省局网络服务器的CENTRE/JKC/DL目录下。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出口退税有关电子信息的通知
1998年2月13日
国税函[1998]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出口退税计算机审核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下发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报关单等有关电子信息,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1998年起下发以下电子信息:
(一)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报关单信息,文件名以H2开头;
(二)进料加工进口料件信息,文件名以H3开头;
(三)从保税区出境货物信息(贸易方式为34)。
国有集体企业出口退税报关单信息,文件名确定为以H1开头。以H1、K2、H3开头的三类文件打包后形成一个以HG开头的压缩文件,命名规则、存放位置等不变。
二、鉴于1998年海关商品代码有所变动,决定下发以下电子文件:
(一)1998年海关商品代码退税率库文件;
(二)一期网络版程序(4.2版)、申报系统(3.4版),此版本适用于1998年1月1日以后的报关出口货物。
以上电子文件存放在总局网络服务器的LOCAL\HG\TS-NEW目录下,各地可于1998年2月27日以后获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