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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教育厅关于陕西省教育收费公示的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8-24 生效日期: 2004-08-24
发布部门: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教育厅
发布文号:

 为了贯彻落实中纪委第三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以及全省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2004年全省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计价格[2002]792号)精神,按照《陕西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境内的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初中及非义务教育阶段幼儿园、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以及其他特殊教育学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等公示如下。凡未公示的收费,学生有权拒交。各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上统一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代办费的收取应坚持学生自愿原则,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学校应在学年或学期末向学生及家长公布所有代办费用收支情况清单,多余费用应及时退还学生。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教育厅
二OO四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收费标准按教育类型分类如下(点击查看):
   * 基础教育              * 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及中等职业教育
  * 民办学历教育            * 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
   * 中小学代办费和计算机收费       * 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 执行省级重点高中收费标准学校名单(66所)
附件:陕西省教育收费公示一览表(2004年秋季)
注:1、各学校在实施收费前,必须在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向社会公示。
  2、各类高等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收费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3、学生入学后因正当理由不能坚持学习而退学的,学校必须按陕价费调发[2000]78号、陕价费调发[1999]52号、陕教成[1999]105号文件规定办理退学退费手续。
  4、学校收取的代办费:教材及资料费按实际定价收取;按国家规定发放的证件工本费及国家统一举行的各类招生考试费(各学校自行组织的考试及补考不得收费)按省物价局、财政厅规定的标准收取;学校发放的各种证件按成本收费,并报同级价格、财政部门备案;体检费按省物价局、卫生厅规定收取;代办的个人用品按进价加10%收取。
  5、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性质的押金。
  6.2004年秋季实行“一费制”的国家级贫困县中小学各类教材价格见陕西价格信息网,网址:www.spi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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