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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在校大学生、研究生医疗保险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3-16 生效日期: 2001-03-16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沪财社[2001]14号
  根据市政府统一部署,3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实施《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经研究,现将本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在校大学生、研究生医疗保险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本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在校大学生、研究生(属于原公费医疗享受范围的)不属于本次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改革范围,其医疗费补贴标准等暂维持原办法。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按季核拨给市医保局,再由市医保局拨至市教委。市教委按年度向市医保局结算,市医保局按年度向市财政局结算。
  中央驻沪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在校大学生、研究生办法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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