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有限产权房屋未揍轨部分业主身份认定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2-23 生效日期: 2001-02-23
发布部门: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发布文号:

浦东新区建设局:
   你局《关于有限产权房屋未接轨部分业主身份认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第 条规定,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未接轨有限产权房屋所有人,应作为房屋业主,可参与业主代表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
   二,未接轨有限产权房屋业主应按规定全额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承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公共设施的维修费用。

二00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2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