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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下达97年度烟草工业企业税收奖励资金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1-21 生效日期: 1998-01-21
发布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闽国税所[1998]9号
福州、厦门、漳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下达1997年度烟草工业企业税收奖励资金的通知》(财工字[1997]569号)转发给你们,希知照。 附件:财政部关于下达1997年度烟草工业企业税收奖励资金的通知
1997年12月31日
财工字[1997]569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
  为了鼓励烟草企业更好地完成国家税收任务,现对1997年度缴税较好的烟草工业企业给予部分税收奖励,以帮助企业解决部分历史遗留包袱,有关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税收奖励资金由国家烟草专卖局集中向财政部申请退库。国家烟草专卖局收到退库款后,7日之内转拨有关企业(企业名单及资金安排详见附件)。
  二、企业收到中央财政退库的税收奖励资金后,首先用于弥补历史潜亏挂帐,无潜亏挂帐的企业用于归还技术改造贷款。具体帐务处理按财政部财工字[1997]361号和财工字[1997]568号文件执行。
  三、各烟草企业必须严格按国家税法规定纳税,不得拖欠税款,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附件:1997年度税收奖励分配表
                         单位:万元
  企业名称     奖励金额  企业名称    奖励金额
 北京卷烟厂     200   红安卷烟厂     100
 天津卷烟厂     100   来凤卷烟厂     100
 张家口卷烟厂    200   零陵卷烟厂     300
 太原卷烟厂     200   郴州卷烟厂     200
 曲沃卷烟厂     100   龙山卷烟厂     100
 乌兰浩特卷烟厂   100   祁东卷烟厂     100
 呼和浩特卷烟厂   100   新晃卷烟厂     100
 营口卷烟厂     100   广州卷烟一厂    200
 延吉卷烟厂     100   广州卷烟二厂    200
 四平卷烟厂     100   南海卷烟厂     200
 哈尔滨卷烟厂    200   梅州卷烟厂     100
 海林卷烟厂     100   柳州卷烟厂     200
 绥化卷烟厂     100   钟山卷烟厂     100
 穆棱卷烟厂     100   成都卷烟厂     300
 上海卷烟厂     300   什邡卷烟厂     300
 杭州卷烟厂     200   绵阳卷烟厂     200
 阜阳卷烟厂     200   铜仁卷烟厂     100
 南昌卷烟厂     200   玉溪卷烟厂     300
 赣南卷烟厂     200   昭通卷烟厂     200
 厦门卷烟厂     300   红河卷烟厂     200
 云霄卷烟厂     100   宝鸡卷烟厂     200
 畲山卷烟厂     100   延安卷烟厂     100
 颐中烟草集团    300   咸阳卷烟厂     100
 将军烟草集团    300   澄城卷烟厂     100
 东方烟草集团    200   兰州卷烟厂     100
 郑州卷烟厂     300   天水卷烟厂     100
 漯河卷烟厂     100   庆阳卷烟厂     100
 淮滨卷烟厂     100   合水卷烟厂     100
 襄樊卷烟厂     200   乐都卷烟厂     100
 广水卷烟厂     100   吴忠卷烟厂     100
 当阳卷烟厂     100   海南卷烟厂     100
 枣阳卷烟厂     100   合  计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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