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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向灾区群众捐赠活动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04 生效日期: 2003-09-04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陕西省委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市、县委,各市、县政府,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8月24日以来,我省发生了自1961年以来首次长历时、大范围、高强度的降雨过程,泾河、渭河相继发生了20多年来最大洪水,渭河下游出现实测历史最高洪水位,南山支流发生多处决口,陕南地区发生了严重的山洪、滑坡、泥石流等灾害,造成大面积民房倒塌,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严重损失。灾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各地迅速采取果断措施,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避免人员伤亡。目前,受灾群众虽得到妥善安置,但他们的正常生活还存在一些困难,尤其是衣、被短缺问题比较突出。为帮助受灾群众安全度灾,确保人人无饥寒,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救灾捐赠活动,动员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踊跃参加捐赠,以实际行动支援灾区群众。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救灾捐赠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和民政部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救灾捐赠工作的领导,真正把搞好救灾捐赠工作作为夺取抗灾救灾工作全面胜利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精心组织,规范运作,取得实效。各地、各部门接此通知后,要立即行动,迅速作出安排,抓紧开展捐赠工作,务必于9月20日前完成。

  二、救灾捐赠活动坚持自愿原则。各地、各部门要广泛做好思想宣传工作,动员广大干部群众发扬中华民族扶危济困的优良传统,积极参加救灾捐赠活动。各级领导和党员干部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积极响应党委和政府的号召,踊跃捐赠,奉献爱心。禁止搞强行摊派和变相摊派。

  三、救灾捐赠工作统一由各级民政部门组织管理。各部门各单位只能在本系统、本部门和本单位内组织捐赠活动。除各级红十字会外,未经民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社会上开展任何形式的救灾捐赠活动。省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中央驻陕单位捐赠的款物,由各部门、各单位统一接收后交省救灾募捐办公室。其他单位和社会各界,本着方便、就近的原则,在民政部门设立的捐赠接收站点进行捐赠。鉴于各地普遍受灾,各市接收的捐赠款物,原则上留作自用,省上不统一调拨,但要将救灾捐赠款物的数量及时报省民政厅。

  四、加强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各部门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捐赠工作,捐赠的款物统一造册登记,就地存放,妥善保管,并将捐赠物资的种类、数量及时上报省救灾募捐办公室,由省救灾募捐办公室统一安排分配和调运。各捐赠接收站点在接收救灾捐赠款物时,必须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专账管理、专人负责。各地在分配使用救灾捐赠款物时,要建立完善的公示制度,加强管理,严明纪律,不准优亲厚友,不准平均分配,不准层层克扣,不准挪作它用,不准贪污失盗。救灾捐赠工作结束后,各级救灾募捐办公室要及时将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省救灾募捐办公室地址:西安市后宰门3号
  电话:029-7416752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3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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