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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物价局关于西安思源中学有关收费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14 生效日期: 2003-09-01
发布部门: 西安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市价函[2003]209号

西安思源中学:


  你校《关于西安思源中学收费标准的报告》(西思中发[2003]1号)收悉。根据《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办学校收费的通知》(陕价费发[2003]64号)规定,对民办学校学费标准可依据生均教育培养成本和市场需求状况合理确定,住宿费收费标准按实际成本确定的原则,在对你学校申报的教育成本及住宿楼建设管理成本审核的基础上,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学费收费标准(元/生·学期):
  1、高中  4200元
  2、初中  3800元
  二、新建公寓住宿费标准为800元/生·学期,公寓条件包括暖气、热水、卫生间、电视、电话、宽带网预留接口等。
  三、学费和住宿费按学期收取。
  四、代办费应遵循“随时发生,随时收取,多退少补,不得盈利,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进行收支管理。
  五、此批复自2003年9月1日起执行。
  请你校收文后速到西安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并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专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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