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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卷烟市场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卷烟违法行为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9-18 生效日期: 1997-09-18
发布部门: 漳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漳政[1997]综159号

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顺利实施,打击制售假冒商标卷烟和走私卷烟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卷烟产销市场管理,维护消费者和名牌企业利益,保障国家和地方财政收入,行通告如下:
  一、生产烟草专卖品的企业,必须持有国家烟草专卖局核发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依法生产经营,严禁制售假冒商标卷烟提供原辅材料及技术服务。

  二、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为生产假冒商标卷烟提供场所,不得窝藏各种制假设备和原辅材料,违者将依法对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严肃处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全市的卷烟市场,按行政辖区由当地烟草专卖局、烟草公司统一供货、统一管理(芗城区、龙文区由市直管)。
  全市从一九九七年十月份起国产卷烟实行加贴专卖防伪标识销售规定。违反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处理。

  四、凡从事卷烟批发、零售业务的,必须持有昌专卖行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其中经营国产卷烟零售业务的,必须持有当地烟草专卖局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合法进口外国卷烟零售业务的,必须持有福建省烟草专卖局核发的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查没走私卷烟的(含包装上标注“专供出口”中文字样的国产卷烟,下同),必须持有福建省烟草专卖局核发的《处理罚没走私卷烟定点企业(零售)证照;经营卷烟批发业务的,必须持有省级以上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核发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五、各卷烟零售业务点一律持烟草专卖准购证到当地烟草公司指定的卷烟批发部进货,不准从其它渠道采购。
  严禁销售假冒卷烟、走私卷烟和无当地烟草专卖防伪标识的国产卷烟(加贴专卖防伪标识工作由漳州市烟草专卖局负责实施,外省产卷烟加贴专卖防伪标识一步到位,本省产卷烟分步到位)。

  六、运输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效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有违法运输烟草专卖品娣者,可以单独或者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检查和处理。
  各有关部门依法查扣、没收的烟草专卖品,应当交由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或者依照《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拍卖法》有关规定进行拍卖。

  七、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对《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本《通告》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凡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抗拒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走私卷烟、制售假冒商标的窝点和人员。对举报人员应严格依法保护;按省“打假”领导小组和省财政厅的规定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对泄露举报及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将依法严惩。举报电话:
  市打假办:2027829  公安局:2594234
  技监局:2065190  工商局:2026229
  烟草局:2928134  检察院:2595841

  九、本通告公布后仍继续进行制售假冒商标卷烟违法活动的,将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从重、从快、从严查处。

  十、本通告公布之日起施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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