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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3年夏粮收购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12 生效日期: 2003-06-12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陕政发[2003]1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一手抓防治“非典”、一手抓经济建设的指示精神,积极做好今年夏粮收购工作,稳步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执行粮食购销价格政策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关于2003年粮食收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30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今年全省小麦继续实行按保护价敞开收购政策,保护价维持2002年度价格水平不变。全省分两个价区,关中地区(西安、宝鸡、咸阳、铜川、渭南及杨凌示范区)每50公斤混合小麦(原花小麦,下同)三等收购保护价格53元,白小麦(包括白硬麦、白软麦,下同)55元,红小麦(包括红硬麦、红软麦,下同)50元;陕南、陕北地区(汉中、安康、商洛、延安、榆林)每50公斤混合小麦三等收购保护价格50元,白小麦52元,红小麦47元。今年我省小麦收购等级继续实行差价额,同品种三等以上相邻等级每50公斤差2元,三等以下相邻等级每50公斤差3元。具体分品种、分等级价格由省物价局商省粮食局制定下达。经省质监局、省粮食局、省农业厅、省物价局共同确定公布的优质小麦品种,凡符合质量标准的,按高于普通品种中准收购保护价格10%的价格收购。小麦等外粮、芽麦的收购价格由各粮食购销企业按市场形成的价格自行确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将收购价格张榜公布,实行挂牌收购。具有收购资格的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到农村收购小麦,都必须执行国家粮食收购价格政策。

  二、继续坚持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
  在粮食主产区对种粮农民实行保护价收购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在农村的一项重要政策。今年全省小麦继续执行保护价收购政策,是我省稳步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步骤,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认真执行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政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继续发挥粮食流通主渠道作用,对农民交售的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小麦要切实做到按保护价敞开收购,不准限收、拒收,不准以任何借口压级压价或变相降价收购。
  进一步拓宽粮食购销渠道,搞活粮食流通。鼓励符合一定条件的多种所有制经济主体,经县以上粮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登记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到农村收购粮食,形成多渠道收购粮食的新格局。各级粮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结合我省实际,按照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趋势的要求,进一步放宽粮食市场准入条件,支持更多的多种所有制经济主体积极开展粮食购销业务,培育和完善粮食市场体系。

  三、加强领导,切实做好夏粮收购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防治“非典”的关键时期,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履行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各项职责,落实责任,完善政策,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切实加强对夏粮收购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合作,共同做好夏粮收购工作。
  各级粮食部门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严格按照防治“非典”的各项要求,全面做好防控工作,确保夏粮收购工作顺利开展。积极探索新的粮食收购方式,做好宣传工作,适当延长收购时间,避免农民集中等候售粮,防止发生疫病传播。开展优质服务,规范收购行为,抓好人员培训,推广仪器验粮,实行分等收购,提高收购质量。同时,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按照顺价销售的原则,加大扩销压库力度,各级财政不再承担今年夏粮收购形成的库存潜亏。
  农业发展银行要按照“收一斤粮,给一斤粮款”的政策,保证收购资金贷款及时足额供应。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退出保护价的粮食、其他非保护价的粮食,应按照“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原则供应收购资金贷款,以保证农民出售余粮的需要。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要的收购费用以及露天堆垛发生的费用也要保证供应。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展期贷款,执行当期利率。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管,严肃查处无照经营和违规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市场秩序。质监部门要会同粮食、农业、物价部门及时做好优质粮食品种的鉴定和信息发布工作,保证农民生产的优质粮食实现优质优价。新闻单位要主动与粮食部门配合,大力宣传国家粮食购销政策,为全省粮食收购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2003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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