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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分离国有企业办学校、医院职能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7-14 生效日期: 1997-07-14
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为优化国有企业组织结构和资本结构,逐步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减轻企业负担,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国有企业中进行分离办学校、医院等社会职能的改革。根据我省实际情况,通知如下:
  一、原则
  (一)政府转变职能,强化政府管理社会公益事业的职责。
  (二)总体规划,分类指导,逐步推进。
  (三)企业自主选择分离的步骤和方式。
  国有企业应根据本通知积极探索分离自办普通中小学校或医院的途径;独立矿区企业和暂不具备分离条件的企业应视实际情况稳妥地进行。

  二、范围
  公益型的社会职能:企业自办普通中小学校、医院等。

  三、内容
  (一)关于企业自办学校
  1、企业将自办的中、小学校移交给所在地、市、县政府。福州、厦门、三明、南平四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要分期分批地实施分离企业办学校等社会职能的改革,整个分离工作在1998年底前完成(独立矿区或不具备分离条件的企业除外);非试点城市和地区也要选择部分自办普通中、小学校的国有企业作为试点,取得经验后再行推广,但分离工作必须在1999年底前完成(独立矿区或不具备分离条件的企业除外)。在移交过程中,学校资产应整体无偿划拨。分离后的学校办学经费,按闽政(1997)16号文有关规定,由省级统筹并按照各地企业自办中、小学的办学规模及级别(高中、初中、小学)核定下拨有关地、市政府。原办学企业不再承担分离后学校的经费。
  政府接收的中、小学校的机构编制须纳入当地机构编制主管部门管理。
  被接收学校的教职员工应以移交前一学期末在职人员为基础,专任教师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审定合格后接收,非教学人员按当地同类学校编制比例划转。集体干部和“以工代教”人员经审定为合格教师的,由地方人事、教育部门录用为国家教师,经考核不胜任教学工作的人员由原办学单位安排。
  2、独立矿区企业和暂不具备分离条件的企业应继续办好中、小学校,并实行内部分离、独立核算、定额补贴,确保办学经费。当地财政、教育部门对自办中、小学的企业应继续给予帮助,实行教育附加费全额返还的办法加以扶持。
  3、企业自办的职业、技术学校和成人教育学校,主要是为本企业培养人才的,可采取“企业为主,政府支持”的办学形式,或采取社会各方联合办学的形式继续办好。
  4、企业自办的学校分离后,地方政府认为不必要独立办学的也可与当地学校合并或进行布局调整,学生和教职员工由地方政府安排。
  (二)关于企业自办医院
  1、企业自办的医院根据自愿的原则进行分离。分离出的医院交由各地政府管理,并纳入当地卫生事业发展统一规划。分离后的医院经费采取确定基数,三年内逐年递减,三年后由政府承担的办法以及“分级负担”的原则解决。省属企业分离后的医院,其经费由省财政核定后下拨地方政府。
  政府接收的医院机构编制须纳入当地机构编制主管部门管理。被接收医院的医务人员、工作人员以移交前一年末在职人员为基础,在同类医院编制比例标准内移交工作人员,企业不得借移交之机将不合格的医务人员和非卫生技术人员安排进医院。
  2、企业认为没必要自办,当地政府又无法接收的医院和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可缩小规模、减少投入,或者停办。
  3、独立矿区企业和暂不具备分离条件的企业可继续自办医院,但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内部分离,自主管理。有条件的自办医院,可以面向社会服务。
  4、企业自办的医务室、卫生所和以防治职业病为主的卫生机构可继续保留。
  5、企业自办医院移交后的其他具体事宜,由企业与当地政府协商解决。

  四、配套政策及组织领导
  (一)分离单位的工资总额按原核定数随同分离,分离后的调控办法,可根据实际情况报有关部门审定。
  (二)企业自办中、小学校、医院等单位分离后,经批准改为事业法人并且符合公费医疗制度规定的,劳保医疗可改为公费医疗;移交时已办理退休的干部和职工,其享受的保险福利待遇按原渠道开支,移交后的则按新单位开支渠道开支享受相应的待遇。
  (三)分离出的中、小学校及医院的资产原则上应整体无偿划拨。在移交过程中,应相应办好土地变更、房产过户、产权变动等各项手续。若涉及当地学校、医院规划布局调整的,地方政府可与企业另行协商解决其资产划拨或补偿办法。
  (四)今后新办企业和新建项目一般不再自办公益型的社会职能,如确需办,应尽可能将其配套资金用于改造和扩建生活基地所依托的县市现有的学校和医院。
  (五)企业分离办社会的改革涉及到经济、教育、人事、劳动、税务、国资、卫生等部门,是一个系统工程,需各个部门共同参与,相互配合,团结协作。因此,这项工作必须在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省经贸委、教委、人事厅、编委、体改委、财政厅、劳动厅、土地局、规划局、卫生厅、建委、国资局等部门和各地(市)政府通力合作,加强管理,切实做好工作。各地(市)也要根据实际,建立工作机构,统一指导、组织本地区分离企业办社会的职能。
  (六)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制订相应的人事、校产、医产、用地交接以及公用设施使用、教职员工、医务人员原有住房改革等工作实施细则;财税及教育部门要尽快出台有关增提教育附加的征收以及核定、下拨、使用、管理、监督等办法;承担自办学校、医院等社会职能的企业要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分离方案。根据企业的隶属关系,由建立现代企业试点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论证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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