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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实施《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09 生效日期: 2003-05-09
发布部门: 陕西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陕建发[2003]63号

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局,西安市、榆林市建委,杨凌示范区土地规划建设局:


  为了贯彻实施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管理办》,积极稳步推进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发展,加快我省勘察设计体制改革,现就做好实施《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管理办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由发起人按《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管理办法》第  条要求,向省建设厅呈报组建方案。

  二、申报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发起人应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能胜任日常工作。

  三、申报建筑工程综合设计事务所、建筑设计事务所、结构设计事务所发起人应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或一级注册结构师执业资格。

  四、申报建筑工程综合设计事务所、建筑设计事务所、结构设计事务所主要发起人在我省勘察设计行业应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设计出一定数量的优秀作品,其作为设计主持人至少获得二项以下奖项(同一项目不得重复计算):
  1、全国优秀工程设计金、银奖;
  2、部级优秀勘察设计一、二等奖;
  3、省级优秀勘察设计一等奖。

  五、申报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发起人应提供证明其业绩的相关文件、材料,并对其材料真实性负责。

附件: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管理办法
二OO三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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