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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物价局关于对体温计实行差价率控制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07 生效日期: 2003-05-07
发布部门: 西安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市价工农发[2003]114号

各区、县物价局,高新区、经开区社会事业局:


  我局《关于控制部分预防非典相关商品价格严厉打击哄抬价格牟取暴利的紧急通知》(市价工农发(2003)101号)下发后,各区、县物价局,各经营单位都能认真贯彻落实,对迅速平抑市场物价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由于近期体温计进货价格上涨幅度较大,为适应市场情况,现决定对体温计实行差价率控制。普通体温计:批发环节的综合加价率控制在30%以内;零售环节的批零差率控制在25%以内。红外线测温仪:批发环节的综合加价率控制在25%以内;零售环节的批零差率控制在20%以内。西安市场只允许一次批发,禁止转手倒卖,层层加价。
  请各区、县物价局及检查所加强对体温计价格的检查,请各经营单位按此规定规范自身价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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