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闽地税政二[1997]7号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建委(建工局),省、地(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上海市财政局、地税局沪地税四[1996]1号规定:外地在沪建安企业按规定在沪缴纳营业税后,应于两个月内,向施工地税务机关提交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该笔收入所得税完税证明或能证明该笔收入已并入本企业营业收入统一核算缴纳所得税的纳税联系单,否则,施工地税务机关就地征收所得税。为方便我省在沪建安企业办理纳税联系单,同时有利于所在地税务机关加强对我省在沪建安企业所得税征管,经与上海市地税局协商,现就我省在沪建安企业办理《福建省建筑安装企业承建外地工程项目所得税纳税联系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省国税、地税局委托省建委驻上海建筑业联络处统一填开《所得税纳税联系单》;在沪建安企业第一次办理《所得税纳税联系单》时,须向联络处提供《固定工商业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及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登记证明。
在沪建安企业办理《所得税纳税联系单》后,应按照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按时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
二、《所得税纳税联系单》由省地税局统一印制,由省建委驻上海建筑业联络处统一填开;联络处在填开时应加盖“福建省建设委员会驻上海建筑业联络处”公章、经手人私章,并连续编号。联络处在填开《所得税纳税联系单》后,留存一份,其余三份应及时交寄回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签注意见加盖公章后,留存一份,其余二份应及时寄回联络处;由联络处交企业送施工地税务机关审核。
三、省建委驻上海建筑业联络处应建立健全《所得税纳税联系单》的保管、填开、交寄等项管理制度,并报省建委、省国家、地方税务局备案。
附件:福建省建筑安装企业承建外地工程项目所得税联系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