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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1-02 生效日期: 1997-01-02
发布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地税政二[1997]1号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7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对职式防暑降温费、职工劳动保护费税前扣除标准明确如下:
  职工防暑降温费每人每年225元以内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职工劳动保护费可按劳动部门规定的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参照市场价格,准予据实扣除,发放现金的,一律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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