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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建道路桥梁两侧土地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12-06 生效日期: 1996-12-06
发布部门: 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厦府[1996]综261号

海沧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
  为集中我市土地批租的有限收入,用于道路、桥梁等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形成投资、建设、收益、再投资的良性循环,促进我市城市建设和经济建设更快、更好地发展,经研究决定,今后对新建道路桥梁两侧的土地设立市级控制区,统一由市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管理,其控制区内土地出让收支由市财政局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新建道路、桥梁两侧的土地均由市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确定控制区域,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在控制区内所有项目用地,都必须经过市政府批准。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使用控制区内的土地从事非农业建设。

  二、岛外列入控制区的土地由市土地房产管理局委托市土地开发总公司会同土地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规划局审批。

  三、市土地开发总公司和各区人民政府可按市规划局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向市政府申请在控制区内划出成片地块,组织土地开发,使生地变为熟地。开发后的项目土地出让和出让价格须报市政府批准,并与市土地房产管理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交纳土地有关费用。
  由区政府组织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土地开发成本后,其余的60%返还给区政府;由市土地开发总公司开发的土地,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开发成本后,全部作为市财政土地批租收入;海沧地区参照杏林、集美模式执行。市规划、土地、财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规划、土地及财务的监察管理工作。

  四、涉及控制区内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调整,由市土地房产管理局、市农业局与土地所在区人民政府商定调整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调整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工作所需经费,由市土地房产管理局提出计划报市财政局核拨。

  五、根据闽政(1996)10号文《关于加快高速公路建设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首批列入控制区的土地是:
  (一)在集美区后溪镇田厝立交桥——孙坂立交桥附近划出184公顷土地;灌口镇官林头立交桥附近划出261.1公顷土地。
  (二)在杏林区东孚镇林后立交桥附近划出128.6公顷土地。
  (三)在海沧大桥西岸联接处划出147.18公顷土地。
  上述土地的拐点坐标详见附图。附图单位:海沧管委会、集美区人民政府、杏林区人民政府、市规划局、市土地房产管理局,存档。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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