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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接财政部《关于取消农村费税改革试点地区有关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的通知》(财规[2000]10号),其中第三条规定:“根据国家商品价格管理目录和国务院颁发的《水利产业政策》的有关规定,水利工程水费已经作为经营性收费管理。凡目前仍将水利工程水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要根据上述规定转为经营性收费管理,按实际供水量和规定的水费标准收取,严禁按田亩或人头强行向农民摊派等不规范的收费行为,以减轻农民负担”。
据此,本市的水利工程水费改按经营性收费管理,请收到本通知后,即通知有关收费部门到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票据购印证》的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