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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物价局关于调整电力价格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1-16 生效日期: 2003-01-20
发布部门: 西安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市价工农发[2003]19号

各区、县物价局,高新区、经开区社会事业局,西安供电局,西郊热电厂:


  根据陕西省《关于调整陕西电网电力价格的通知》(陕价管调发(2003)1号)精神,现就我市调整电力价格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对原上网电价进行清理的基础上,陕西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0.02元(含税)。调整后的电网销售电价见附件一、二。大工业用户基本电费的计费方式按变压器容量或按最大容量,由用户自行选择,但一年内保持不变。

  二、城乡居民照明用电价格这次不作调整,农业排灌用电价格略有下降。

  三、全省销售电价调整后,峰谷分时电价、趸售电价也相应调整,具体价格见附件三、四、五。

  四、按照省物价局安排,这次销售电价调整,农村分类综合电价也由省上统一下达,西安市各区、县价格水平详见附件六。

  五、按照陕西电网小火电上网结算电量计划安排,西郊热电厂2003年度上网结算电量为20100万千瓦时。地方小火电、小水电上网电量的电费仍由电厂(站)直接与省电力公司结算。除供电部门按规定向地方小火、水电厂(站)每千瓦时收取2厘的调度管理费外,其他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再向其收取任何费用。

  六、调整后的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均从2003年元月20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七、电价调整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请各有关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电价调整方案顺利出台。

附件:1、陕西电网销售电价表(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地区)(略)
  2、陕西电网销售电价表(已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地区)(略)
  3、陕西电网峰谷分时销售电价表(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地区)(略)
  4、陕西电网峰谷分时销售电价表(已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地区)(略)
  5、陕西电网趸售电价表(略)
  6、农村分类综合电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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