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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国务院颁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太原市卫生局决定对出入太原市的人员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期间实行健康证明制度。现公告如下:
一、凡进入太原市的其他省份或地区人员,须持有当地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指定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
二、凡在本市常住和暂住人口中需返乡和外出到其他省份或地区出差、就学等人员,可暂到下列指定医院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证明。
1、山西省人民医院;
2、山西医科大学第一医院;
3、山西医科大学第二医院;
4、太原市中心医院;
5、太原市人民医院;
6、太原市第二人民医院;
7、太钢总医院;
8、太铁中心医院;
9、西山煤矿总医院。
三、各承担体检的医疗机构,要安排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医师进行体检,主检医师必须具有高级职称,并严格按照物价部门审批的最低的收费标准收费。
四、凡外出人员在指定医院体检时,要出具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学校或乡镇、街道办事处提供的介绍信,其内容包括:
1、姓名、性别、住址、职业、身份证、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等;
2、去向;
3、有无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接触史等。
外出人员必须如实向出具介绍信的单位和指定医院说明真实情况,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太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定期到各医疗机构检查,汇总后向市卫生局做出报告,医疗机构要定期向太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汇总报告。
六、出国、出境人员按有关规定在省检验、检疫部门办理健康证明。
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