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治理餐饮洗浴业烟尘、油烟污染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1-25 生效日期: 2002-11-25
发布部门: 西安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市政告字[2002]7号

为加强餐饮业烟尘、油烟和噪声污染治理,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积极推广使用清洁能源,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律、法规,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下列区域内所有宾馆、饭店、澡堂、洗浴中心、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建筑工地的燃煤炉灶以及其他餐饮业的燃煤炉灶使用单位,必须在2003年6月30日以前停止燃用煤炭?含原煤、精洗煤?,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它清洁能源:
   (一)?南至丈八东路、水厂路,北至北二环路,东至国防工业铁路专用线,西至氵皂 河以内的区域。
   (二)?东至氵皂 河,西至三桥立交桥,北至陇海铁路线,南至阿房四路以内的区域。
   (三)?东至纺渭路、纺新街,西至国防工业铁路专用线,北至陇海铁路、席王路,南至西安浐河经济开发区南界、纺南路、省红旗水泥制品厂和省延河机械厂南界以内的区域。
   (四)?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旅游度假区、西安浐河经济开发区。

  二、逾期未按本通告要求完成改造的,由市或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拆除或者没收燃煤设施。

  三、所有新、改、扩建的餐饮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施油烟治理设施与餐饮炉灶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运行的环保“三同时”制度。

  四、上列区域所有饮食服务业单位和个人必须于2003年3月31日前完成饮食油烟和噪声污染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或者经治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搬迁、关闭。

  五、上列区域的所在区人民政府必须按本通告要求,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认真组织实施,加强对餐饮洗浴业污染的监督管理。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7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