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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贯彻《土地管理法》进一步加强村镇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08-07 生效日期: 1987-08-07
发布部门: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已变更)
发布文号:
(1987年8月7日) 
 
  1987年1月开始实施的《土地管理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我国各项用地管理的基本法。为贯彻执行这项重要法律,现结合我部主管业务,对加强村镇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保证村镇规划、建设健康发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保证村镇建设按规划进行。《土地管理法》第37条规定:“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制定规划,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农村居民住宅建设,乡(镇)村企业建设,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乡(镇)村建设规划进行”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执行《土地管理法》的上述规定,切实加强对村镇用地的规划管理,坚持按规划进行建设。 
  二、严格村镇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审批程序。乡村居民和各建设单位使用村镇规划区内的土地进行建设,必须先经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或人员按规划审查批准建设项目的地址和用地范围;然后持县级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其他批准文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并由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或人员发给建筑许可证,方可进行现场测量定位和施工。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或人员在编制年度建设计划时,应当抄送当地土地管理部门,使村镇建设计划和土地使用计划相结合。 
  三、规划建设部门应认真履行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职责。国务院于1982年批转的《第二次全国农村房屋建设工作会议纪要》(国发〔1982〕4号文件)明确规定,县级规划建设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是: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政策、法令;2.抓好村镇规划设计工作;3.管理村镇内的建设用地;4.组织村镇内各项工程施工;5.负责技术力量的培训;6.搞好建筑材料的开发。这个文件是指导村镇建设工作的重要依据,应当继续认真贯彻执行。目前,全国绝大多数集镇和村庄都按照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编制了规划,并经当地政府批准。各地应在保证规划实施的同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分期分批抓紧规划的修订完善工作。对于一些地方将规划建设部门的村镇规划资料、图纸以至规划管理工作移交给土地管理部门的作法,应当予以纠正。 
  四、加强对乡镇建设助理员工作的领导。各地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的专职或兼职建设助理员,是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1982〕39号文件的要求,经过规划建设部门的业务培训,配备起来的。他们已经成为基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骨干,对于完成村镇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制止农村乱占土地,加强农民住宅建设和村镇各项建设的管理,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吉林省人大通过,从今年7月1日起实施的《吉林省乡村建设管理条例》总则明确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要有专职或兼职人员管理本乡(镇)的乡村建设工作”。从法律上规定了乡镇建设助理员的工作和职责,使贯彻《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加强村镇用地规划管理和村镇各项建设管理有了组织保证。吉林省的做法,可供各地借鉴。各地人民政府应当对村镇建设助理员的工作继续加强领导,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督促他们克尽职守,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村镇建设的政策、法令,努力完成自己职责内的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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