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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监局关于在防控“非典”期间加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22 生效日期: 2003-05-22
发布部门: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并政办发[2003]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在防控“非典”期间加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关于在防控“非典”期间加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为了贯彻中央“一手抓非典防治这件大事,一手抓经济建设这个中心”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搞好我市安全生产工作,现根据省政府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前一阶段,我市安全生产状况不容乐观,存在各种问题。有些基层领导因防控“非典”放松了安全生产工作;有些企业领导安全意识不强,重生产轻安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不明确、不落实;煤矿“一通三防”仍存在薄弱环节,安全设施的检测、管理、维护不到位,责任制未落实到人,尤其在当前煤炭市场看好的情况下,有的矿在未经评价或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情况下,急于复产和超通风能力生产;个别县区有私挖滥采迹象。对此,各级、各部门一定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行政一把手亲自负责,结合防控“非典”制订安全生产工作方案,狠抓落实,确保防治“非典”期间本地区、本部门不发生重特大事故。各单位安排落实情况于5月30日前报市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二、突出重点,严格整治 
  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近期内全国、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非法私开煤矿检查通报和全省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工作的安排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防治非典特殊时期加强我省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结合全市六月份进行的“安全生产月”活动大检查,从5月20日开始,集中一个月时间,深化以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人员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等为重点的安全检查和整治。鉴于防治“非典”时期的特殊情况,采取省、市督促抽查,各县(市、区)、部门组织检查的形式进行。安全检查和整治的重点是前一阶段安全大检查发现的问题的整改情况;省、市电视电话会议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以及事故隐患的监控、治理情况等。在层层组织检查的基础上,市督查组将从六月中旬开始进行重点督查。 
  煤矿安全大检查要做到责任到人,任务明确,措施到位,以严厉打击非法煤矿、严肃整顿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和强化瓦斯治理为重点,对所有煤矿作一次认真排查。一要坚决贯彻《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打击非法煤矿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政发〔2002〕19号),继续加大打击非法煤矿力度。对无证开采的非法煤矿、被责令停产整顿而擅自恢复生产的煤矿以及虽通过复产验收但经复查安全评价不合格的乡镇煤矿,要坚决按照省政府关井的“六条标准”关死、关实。及早落实今年已下达的关井指标和关闭名单,组织好关闭工作。二要从严进行安全评价工作,加大重大隐患的排查力度。高瓦斯矿井只有通过安全评价合格后才能恢复生产,安全评价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后复评仍不合格的要实施关闭。要严格检查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对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不落实,安全技术措施不到位,重大隐患未及时消除,违规违章作业的矿井,要坚决责令其停产整顿。要认真检查煤矿汛期防水安全责任制和应急预案落实情况,对防水措施不落实,排水设施不完善,水文地质资料不清,存在重大水患的矿井,要进行停产整顿,严防汛期发生水灾事故。三要加大对煤矿瓦斯治理情况的检查力度,检查煤矿采掘计划的审批执行,实测图纸的落实,水火威胁、瓦斯报警矿灯等是否按规定装备并完好。对“一通三防”存在重大隐患的煤矿,必须立即停产整顿,经整顿仍达不到安全标准的,不能恢复生产,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 
  三、落实责任,齐抓共管 
  各级政府和安监、交通、消防、建筑、电力、石油、军工等部门要从各自实际出发,根据分管范围和职责分工,制定方案,对本系统、本单位重点部位和重点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和监控,层层落实当前特殊时期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国土资源部门要强化对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的开发监督,及时发现、严厉打击私开和越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非法采矿活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矿山企业营业执照的管理,对营业执照过期或未通过年检的矿山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其生产经营;公安机关要加大对矿山企业火工品的管理力度,强化对矿山企业购买、储存、使用火工品情况的监督,严厉打击非法买卖火工品的行为;电力部门要严格矿山企业的供电管理,不得为非法生产矿山企业供电或提供供电便利条件。市经委、市商贸委、市建管委、开发区等部门要各司其职,结合实际安排落实好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 
  四、依法行政,严肃查处 
  各级监察、监管等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山西省乡镇煤矿安全生产规定》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打击非法煤矿实施意见的通知》,对不遵守安全生产规定,在防治“非典”期间发生事故的企业、单位,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一查到底,加重对业主、有关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的处理。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要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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