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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明码标价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9-19 生效日期: 2002-09-19
发布部门: 陕西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陕价检发[2002]115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


  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和我局《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规定的实施细则》发布后,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将明码标价工作作为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促进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内容,做了大量的宣传、贯彻、落实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也存在着工作开展不平衡、普及率不稳定、标价不规范等问题,影响了明码标价工作广泛深入开展。为进一步加强明码标价工作,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把明码标价工作作为新时期价格管理和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内容,通过各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进行宣传,增强经营者的价格法律意识,自觉按照有关规定对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

  二、要继续组织开展明码标价一条街、一所医院、一个市场、一个旅游景点、一个企业“五个一”示范,要将其作为明码标价的“窗口”切实抓出成效,从而促进明码标价普及率的提高。

  三、积极推行明码标价的规范化工作。《陕西省境内铁路客货运输及相关服务明码标价实施办法》、《电信服务明码标价规定》、《陕西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已发布,省局还将按照国家计委的要求,分行业、有步骤地对铁路、电信、医疗等部门的明码标价工作进行规范。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省局统一确定的标价方式和内容,积极推进明码标价的规范化工作。

  四、加强明码标价的监督检查工作。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在继续搞好“元旦”、“春节”、“五一”、“国庆”等节假日和日常市场监督检查的同时,要集中力量、下大力气,加大对集体、个体经营企业,城市的背街小巷、城乡结合部、农村乡镇市场的检查力度,提高挂签率。

  五、各地要把明码标价工作与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教育收费公示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等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要制定方案、充实人员,健全制度,完善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在搞好明码标价工作的同时,努力扩大公示工作的覆盖面,将明码标工作不断引向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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