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财企一[2000]4号
自1996年下半年由我局行使中央在沪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职能以来,各级税务机关采取积极措施,使所得税管理工作逐步走上正规。但是,目前个别地区和部门在执行税收政策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如超越税收管理权限,擅自审批工效挂钩方案,这些问题影响了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为正确贯彻执行税收政策,严格中央企业税收管理权限,现就有关中央企业工资问题通知如下:
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构办法的企业,其工资发放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内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对饮食服务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提成工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未实行上述办法的企业,实行计税工资办法。其发放工资在计税工资标准以内的,按 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不得在税法明确授予的管理权限之外,擅自核定、审批中央企业工效挂钩方案。对税收政策方面存在的问题,可以提出调整和完善的意见并上报市局,但在市局未明文规定之前,各单位不得自行其事。
各单位在接到本通知后,要结合199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对本地区、本部门的税收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和清理,在检查中有什么好的经验或存在什么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