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财综[2000]3号、 沪价行[2000]66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调整税务师资格、税务师执业资格考核、评审、发证、收费名称的函》(沪国税征[99]95号)收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注册税务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7]79号)的规定,经研究,同意将原“税务师资格认定费”更名为“非执业注册税务师资格注册登记费”;将原“执业税务师资格认定费”更名为“执业注册税务师资格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仍按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沪财综[1996]48号文件规定执行。
请你局收到本函后,即到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票据购印证》的变更手续。 此复。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
二OOO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