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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同意变更税务师资格认定收费项目名称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3-29 生效日期: 2000-03-29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沪财综[2000]3号、 沪价行[2000]66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调整税务师资格、税务师执业资格考核、评审、发证、收费名称的函》(沪国税征[99]95号)收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注册税务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7]79号)的规定,经研究,同意将原“税务师资格认定费”更名为“非执业注册税务师资格注册登记费”;将原“执业税务师资格认定费”更名为“执业注册税务师资格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仍按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沪财综[1996]48号文件规定执行。
  请你局收到本函后,即到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票据购印证》的变更手续。 此复。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
二OOO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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