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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会议秘书工作事项的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1-17 生效日期: 1996-01-17
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厦门市人民政府会议秘书工作事项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会议制度,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定。 一、 会议组织工作
  市人民政府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市政府办公厅应指定一名副主任分管。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督查处负责办理,各有关处配合。
  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有关处负责办理。 二、 会前准备工作
  (一)会议通知。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全体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值班室或督查处用书面或电话通知参加会议的人员。
  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有关处负责通知。
  (二)会场服务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人秘处负责。
  (三)各部门提交市人民政府会议讨论的问题或文件,应事先做好调查研究和协调工作。凡涉及计划、投资、财政、信贷、物价、外汇、机构、编制、用地等问题,以及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的,各部门在会前要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除紧急或特殊情况外,凡会前未经协商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不列入会议议程。
  (四)各部门向市人民政府会议汇报工作或提交市人民政府会议讨论的问题或文件,应打印好汇报提纲或书面材料,按要求在会议召开前,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督查处。
  汇报提纲应简明扼要,对问题应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 三、 会议参加人员
  (一)出席人员: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为市长、副市长、秘书长;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为市人民政府全体成员;
  市长办公会议为市长、副市长、秘书长。
  (二)列席人员: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为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和副主任、与议题有关的市直单位负责人;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为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和副主任、市直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和县、区长。
  市长办公会议为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
  (三)其他会议的参加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四)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全体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问题时,各部门应派主要负责人参加或按会议通知要求派人参加,一般不带助手。
  其他会议,按会议通知派人参加。议题汇报单位可带助手一名,其他单位一般不带助手。 四、 议题的确定和文件的印发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全体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秘书长收集,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确定,其它会议的议题由主持会议的市长或副市长确定。
  会议汇报发言应紧扣议题,简明扼要,以确保会议有较多的时间充分讨论决定问题。 五、 会后办理的事项
  (一)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全体会议的讨论情况,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综合处写成会议纪要,经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审核后,由市长或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
  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的讨论情况,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有关处室写成会议纪要,经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审核后,由主持会议的市长或副市长签发。
  (二)会议议定事项,如需要通知有关部门知道或办理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督查处负责通知、催办,并将催办情况及时向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报告。
  (三)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全体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的会议纪要、记录要点、会议议题和文件(包括参考文件)由督查处负责存档。每次会议设立一个卷宗。
  (四)参加会议的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会议讨论的问题,凡未做出决定的,不得传达、扩散;会议讨论过程,不得传达、扩散;会议讨论文件不要带出会场,确有必要留用的,须经会议组织者同意。 六、 文件公布和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一)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的文件,需要公布、下发或上报的,应在文件标题下注明:“××××年×月×日厦门市人民政府第×次常务会议通过”;全体会议通过的文件,需要公布、下发或上报的,应在文件标题下注明:“××××年×月×日厦门市人民政府第×次全体会议通过”。
  (二)市人民政府规章须经市长签发,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公布,并报国务院、福建省政府备案;其它文件经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或分管联系的副秘书长或办公厅副主任核审后,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签发,以《厦门市人民政府文件》下发或上报。
  (三)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全体会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草案,任免人员等需要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有关处或法制局草拟议案稿,并注明“××××年×月×日厦门市人民政府第×次常务会议全体会议通过”,经市长审签后,以市长名义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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