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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等部门关于促进清洁生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14 生效日期: 2003-04-14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渝办发[2003]37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市经委等部门《关于促进清洁生产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关于促进清洁生产的实施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以下简称《清洁生产促进法》)已于2003年元月1日正式施行。该法的公布实施,为全面推行清洁生产提供了法律依据,标志着污染控制模式的重大变革,对实现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将产生极大的影响。为认真贯彻执行《清洁生产促进法》,提升全社会对清洁生产的认识,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促进我市工业污染防治由末端治理为主向预防和生产全过程控制转变,实现全市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协调发展,加快我市工业企业清洁生产的实施步伐,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全面实行清洁生产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遵循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并举、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的原则,结合企业的生产实际,按照《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要求,我市要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各企业在推行清洁生产过程中,要坚持将清洁生产与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与企业技术进步相结合、与资源综合利用相结合、与加强企业管理相结合、与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及总量控制相结合,加强污染预防,实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走可持续发展的新型工业化道路,以推动全市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二、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推行清洁生产 
  全市的清洁生产工作由市经委会同市计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有关部门共同组织领导。通过公布和推荐清洁生产技术和设备,组织进行清洁生产技术与方法的研究,开展清洁生产技术与方法的推广,适时开展清洁生产监督检查,发布企业清洁生产状况公报等方法,为企业提供技术方法和信息服务,全面推进《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贯彻落实。各区县(自治县、市)、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各地区和各行业特点加强领导,制定出全面开展清洁生产的工作实施意见,明确负责清洁生产管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各企业应结合自身的特点制定出本企业的清洁生产推行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加强宣传培训,全面提高清洁生产法制观念 
  为使清洁生产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及公众要树立清洁生产观念,各新闻媒体要加大对《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广泛宣传,努力做到家喻户晓,促进工业污染防治观念的转变。各区县(自治县、市)及有关部门要组织举办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班,着重对清洁生产的概念、清洁生产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清洁生产对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清洁生产与企业经济效益的关系等进行培训。同时也要对清洁生产的具体技术和清洁生产审计方法进行培训。各厂矿企业要配合国家和各级政府对《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宣传、培训活动,结合本单位实际,举办宣传讲座和知识培训,广泛张贴清洁生产宣传画,营造宣传、学习《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有利于清洁生产实施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加强技术引导,指导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为指导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原国家经贸委已印发和公布了《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指南》、《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要结合我市实际,抓紧编制和印发《重庆市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清洁生产技术指南》、《重庆市建材(水泥)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指南》。这些指南和目录是当前企业开展清洁生产的实践总结和指导原则,涉及冶金、石化、化工、轻工、纺织、电力、建材等行业。各企业在开展清洁生产工作时要按照指南和目录提出的要求、方法和步骤组织实施,努力实现源头污染得到有效的预防,生产过程中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控制,末端污染得到有效治理,废弃物得到有效综合利用的最佳效果,从而达到资源利用率最高、污染物排放最少和经济效益同环境效益双赢的目的。 
  五、全面推行,突出重点,树立典型,逐步推广 
  要以原国家经贸委和我市颁发的清洁生产指南和目录为导向,开展全市清洁生产企业的示范、试点工作,并抓好一批示范、试点企业,树立典型的清洁生产优秀企业,加快经验积累,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市里近期试点工作重点为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和建材(水泥)行业。各区县(自治县、市)和机电、轻纺、化医、冶金等行业,要在本地区和行业中确定2-3个具备条件的企业进行示范、试点。 
  六、进一步落实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切实推进清洁生产的实施 
  贯彻落实原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对清洁生产设备(产品)和节水设备(产品)给予税收减免鼓励,对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条件的企业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实施清洁生产开发和技术转让所得收入,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收减免;对技改项目所需且国内不能生产并直接用于清洁生产的进口设备、仪器和技术资料,可享受国家有关进口税减免优惠政策。凡享受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将税收减免的资金用于企业清洁生产。 
  通过实施清洁生产削减污染的项目,环保部门可根据排污费使用政策予以优先支持。企业用于清洁生产审核和培训的费用,可以列入企业经营成本。 
  七、加大资金扶持力度,积极给予信贷支持 
  对经济效益好、治理效果显著的节能、降耗、减污、综合利用等清洁生产专项技术和项目,各金融部门应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对列入原国家经贸委清洁生产示范项目计划的项目,国家将给予贷款贴息。已经审批的清洁生产项目,凡企业自筹资金落实且符合贷款条件的,金融部门应优先发放贷款,以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 
  八、建立清洁生产审核制度,实现生产中污染物排放全过程控制 
  企业要按照清洁生产审核的要求,对生产过程中的资源消耗以及废物的产生情况进行监测,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以及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要通过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确定清洁生产实施的重点和目标,使企业通过改进生产管理和工艺技术设备,实现生产过程中资源的综合利用以及污染物排放全过程控制,从而获得明显的环境、经济效益。对重点排污企业和进行排污总量控制的企业,要将清洁生产审核纳入排污许可证的发放程序。必须具有清洁生产审计报告和实施清洁生产方案的进展报告后,才能取得排污许可证。 
  九、广泛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 
  积极争取境外资金开展清洁生产示范试点,多渠道加大对清洁生产方面投入和鼓励进行国际间的技术交流与合作,拓展和新增合作项目,引进国外先进的清洁生产技术和设备等。 
  十、建立清洁生产激励机制 
  企业达到清洁生产标准,经企业自愿申请,市里将授予“重庆市清洁生产企业”称号,并通过主要宣传媒体向社会宣传和公布,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提高企业知名度和产品竞争力。对认真贯彻执行《清洁生产促进法》,实施技改项目、治理效果明显的企业和积极推行清洁生产技术研究、开发、推广并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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