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稽查分局等机构是否具有执法主体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11-24 生效日期: 1995-11-24
发布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闽国税稽[1995]20号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稽查分局等机构是否具有执法主体问题的批复》一文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加大宣传力度,严肃查处偷、抗、骗税案件。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稽查分局等机构是否具有执法主体问题的批复

1995年11月8日


国税函发[1995]586号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县国家税务稽查分局”等类似机构是否具有税收执法权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县上以(含县级)税务机关经批准设立的税务稽查分局是专门执行税务稽查职务,查处税收违法行为的税务分局,各地设立的征收所是专门负责税收征收管理的税务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八条的规定,是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
  此复。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3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