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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级玻璃纤维布等产品列入〈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2-09 生效日期: 2000-02-09
发布部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沪税进[2001]7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级玻璃纤维布等产品列入〈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通知》(国税函[2001]13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级玻璃纤维布等产品列入《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通知
国税函(2001)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执行一年以来,部分地区反映,个别产品技术含量高、出口前景良好,由于申报不及时等原因未列入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要求将其增列《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中。经科技部组织的专家组评定,同意液体氨基氰(29211990)、电子级双氰胺(29262000)、高纯度五氧化二钒(28253010)、电子级玻璃纤维布(70195200)等产品增列《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中。请各地税务部门按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有关高新技术产品的规定办理出口退税
二○○○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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