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榕地税政一[1994]146号《关于对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征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新的营业税制实施以后,对于行政机关的收费,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确定征税或不征税。对于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一切收费,凡属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均应征收营业税。
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所属的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处)属于事业单位。因此,按现行税法规定,对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处)收取的土地收益金、房地产交易管理鉴证费、房屋抵押鉴证费、房屋租赁鉴证费、委托房屋评估费、交易大厅场地租金收入以及手续费等收费,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均就征收营业税;对其代财政部门收取的契税,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