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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农村税区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4-19 生效日期: 2002-04-19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陕政办发[2002]3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拟订的《陕西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2年4月19日

  陕西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25号)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通知》(陕发[2001]14号)精神,结合陕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农村税费改革总的指导思想是“减轻、规范、稳定”。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推进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规范农村分配制度,从根本上治理对农民的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和各种摊派,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进一步巩固农村基层政权,调动和保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长期稳定。改革的根本目的是减轻农民负担,把农民负担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按照上述指导思想,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从轻确定农民负担水平,并保持长期稳定。坚决取消对农民的各种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农民的承受能力,从轻确定负担水平。改革后的农民负担总水平必须低于1997年的负担水平。新的农民负担水平一经正式确定,要保持长期稳定。
  (二)妥善处理改革力度与各方面承受能力的关系。在确保农民负担有明显减轻、不反弹的前提下,注意兼顾其他方面的承受能力,使地方政府特别是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能够正常运转,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能够保障。
  (三)实行科学规范的分配制度和简便易行的征收方式。采取以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征收为主的方式,把农民负担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管理轨道。实行符合农民意愿、能够为农民所接受的税收征收办法,便于基层操作和群众监督。
  (四)实行综合配套改革,积极推进乡镇机构改革、农村教育改革和政府公共支出改革。完善县乡财政体制,转变政府职能,精简乡镇机构,压缩乡村干部,合理农村中小学布局,优化教师队伍,量人为出,调整支出结构,促进乡镇财政良性循环。
  (五)健全农民负担监督制约机制,从体制上、制度上解决农民负担过重的问题,促进农村民主与法制建设,保持农村长期稳定。

  二、农村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
  农村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三个取消、一个逐步取消、两个调整、一项改革”,即取消乡统筹费;取消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屠宰税;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调整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政策;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
  (一)取消乡统筹费。取消现行按农民人均纯收人的一定比例征收的乡村两级办学经费(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计划生育费、优抚费、民兵训练费、修建乡村道路费。取消乡统筹后,原由乡统筹费开支的乡村两级九年制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和民兵训练支出,由各级政府通过预算予以安排。修建乡村道路所需资金,乡级道路建设资金由乡政府负责安排,村级道路建设资金由村民大会民主协商解决。农村医疗事业逐步实行有偿服务,政府适当补助。
  (二)取消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涉及农民的集资项目。
  (三)取消屠宰税。停止征收在生产环节征收的屠宰税,原来随屠宰税附征的其它项目一律取消。
  (四)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为了规范和加强对农民的劳务管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防止以资代劳,同时考虑到目前我省农业基础薄弱,建设任务重,决定全省用三年时间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以下简称“两工”)。2002年每个劳动力承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最高分别不得超过6个和12个,2003年不超过5个和10个,2004年不超过3个和6个,2005年起全部取消。劳动积累工主要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植树造林。义务工主要用于防汛、公路建勤、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投劳任务较少的地区也可一次取消。“两工”取消后,大江、大河的治理和大中型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所需资金,应在国家和省级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中安排;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由地方政府在基本建设计划中安排资金,不再要求农民出资出劳。村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建村级道路、植树造林、农村中小学危房维修等集体公益事业所需劳务,实行“一事一议”,由村民大会民主讨论决定。除遇特大防洪、抢险、抗旱等紧急任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外,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无偿动用农村劳动力。
  (五)调整农业税政策。
  1、合理确定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农民承包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的,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要坚持以二轮承包土地面积为依据,确定农业税计税面积。但对二轮承包后,经有土地审批权的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占)用的计税土地并已缴纳耕地占用税的,要据实调减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对因水毁、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减少的耕地以实际核查数调减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享受退耕还林还草粮食补助,属二轮承包合同书在册的耕地,根据国务院2000年24号文件规定,国家补助粮食期间不调减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待不再享受粮食补助时再据实调减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对新开垦的耕地按规定免税到期的,以实际核查数调增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部队、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农场等从事农业生产的计税土地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清理登记,据实核定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非本村土地承包户从事农业生产的土地、村留机动地按实际核查数作为计税土地面积。对耕地要按质量(水田、水浇地、旱地)、按征收农业税或农业特产税的应税品目进行分类登记,按纳税单位造册。各级农业税征收机构要分别建立县、乡、村三级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计税土地资料台帐,纳入税收资料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2、合理确定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以1994至1998年五年农作物的实际平均产量确定,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过去村级没有统计资料的,由农经人员、村组干部和群众代表参加评定常产,张榜公布,以大多数农民认可的产量确定常产,严禁高估常产,增加农民负担。核定产量的品种(除种植的农业特产税应税品目外)包括粮、棉、油、麻、糖、烟、薯类、蔬菜等(不包括副产品、大棚菜)。核定的方法为:把各种农作物的产量以1990年国家颁布的农产品不变价格统一折算为产值,再以计税主粮单价换算出计税主粮产量(关中各市、商洛市和延安市的洛川、黄陵、宜川县为小麦,汉中、安康市为大米,榆林市和延安市的其它县区为玉米),按90%打折,确定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
  3、计税价格以粮食保护价格为基础,综合考虑市场价格因素,由省人民政府合理确定。
  4、确定新的农业税税率。新的农业税税率不分自然条件、耕地质量实行统一税率,税率为7%。农业税附加为正税的20%。国有农场。集体农场以及有农业收入的机关、部队、企业、学校等农业税税率为5%,不征收农业税附加。
  5、核定农业税任务。核定农业税任务必须坚持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原则进行。各县(市、区)具体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农业税任务,报经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要测算分解到乡镇,由乡镇分解落实到农户或其它农业税纳税单位和个人。对承包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的纳税人,乡镇农业税征收机构要到村、组对纳税人的姓名、地址、计税土地面积、常年产量等农业税的基本要素核实登记。征收机关应在村委会协助下张榜公布所登记内容和依率计征税额,征求群众意见,群众无异议后,再经乡政府审核汇总,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征收机关必须填制农业税纳税登记表,经纳税人签字(盖章)后,作为农业税计税依据;纳税人无正当理由拒不签字的,征收机关有权确定依率计征税额。征收机关应在规定的纳税期限起始日的30日前向纳税人送达农业税纳税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当年应纳农业税税款及计税依据、纳税期限、纳税地点。执行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食政策的试点县(市、区),可从补助粮中先扣缴农业税。
  6、农业税减免。农业税减免政策仍维持现行政策不变。即坚持“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重全免”的原则,依法按规定给予减免,并及时落实到受灾农户。农业税政策调整后,各县(市、区)的农业税减免指标,可按新的农业税征收任务的5%控制,用于农业税社会减免和灾情减免,对符合减免条件的农户实行“先减后征”。
  7、农业税征收方式。农业税及其附加实行实物缴纳、货币结算和货币缴纳、货币结算两种方式,纳税人可根据各自的生产和经济状况自愿选择缴纳方式。农业税缴纳实物的由农业税征收机关在粮食部门收购粮食时驻库征收;缴纳货币的可直接到征收机关纳税,实行户缴户结。
  8、农业税计税土地增减变化后,农业税任务应按有关程序申报批准后作相应调整。
  (六)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
  1、下列应税品目在收购环节征收。
  烟叶(包括晒烟叶、烤烟等);牲畜产品(包括猪皮、牛皮、羊皮、兔毛、羊毛、羊绒、驼绒)。
  2、除烟叶和牲畜产品以外的其它应税品目在生产环节征收。
  3、取消原农业特产税一个应税品目在生产和收购两个环节征税,归并到一个应税品目在生产环节征收。对在生产和收购两个环节征税的农业特产品毛茶原生产环节税率7%,收购环节税率12%,调整在生产环节征税,税率为8%;水产品原生产环节税率8%,收购环节税率5%,调整在生产环节征税,税率为8%;原木、原竹原生产收购两个环节税率各8%调整在生产环节征税,税率为8%;生漆原生产收购两个环节税率各10%,调整在生产环节征税,税率为8%;黑木耳、银耳、香菇、蘑菇原生产收购两个环节税率各8%,调整在生产环节征税,税率为8%。
  4、暂停征收猪皮的农业特产税。牛皮和羊皮的税率由原来的10%调整为5%。羊毛、兔毛和羊绒、驼绒的税率为10%。
  5、苹果、柑桔、梨的税率由原来的12%调整为8%(其它水果、干果品目合并为水果品目,执行8%的税率)。花卉的税率由原来的7%调整为8%。
  6、在蔬菜集中产区开征蔬菜农业特产税。应税品目为塑棚内生产的各类蔬菜和非塑棚生产的芦笋、大蒜(包括蒜苔)、黄花菜、魔芋,税率为5%。具体的征管办法按《陕西省关于开征蔬菜农业特产税的通知》规定执行。
  7、蚕茧、果用瓜等其它农业特产品的农业特产税税率不变。
  8、对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只征收农业特产税,不征收农业税。
  9、农业特产税坚持据实征收。各县要选择一、两个乡镇进行农业特产税据实征收试点,积极探索一个既公平税负、又简便易行的征管办法。汉阴县进行了农业特产税税源普查,摸清了税源,并严格按照新的农业特产税品目和税率落实到户。合阳县根据逐户“定产、定值、定税”的原则,改过去的测产计税为常产计税,任务一定三年或四年不变,减少了人为因素,简化了计税程序,基本达到了公平税负。
  10、农业特产税及附加统一由纳税人以现金方式缴纳。
  (七)征收管理。
  农业税征收管理工作,由各级农税部门负责,乡镇由乡镇财政所负责征收。农业税征管职能包括农业税及附加、农业特产税及附加、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和农业税收任务下达、征收解库、编报决算、档案管理、监督检查、票证管理等。具体征收管理工作按《陕西省农业税征收管理办法》和《陕西省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办法》执行。
  (八)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
  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办公经费,除原由集体经营收入开支的仍然保留外,凡由农民上缴村提留开支的,采用新的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附加方式统一收取。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在生产环节征收的品目附加比例为其正税的20%。农业特产税收购环节征收的品目暂维持按正税10%的比例征收附加。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附加,由各级财政(农税)部门随其正税一并征收。征收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附加属集体性资金,全部用于村级开支,实行乡管村用、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由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监督管理。村级各项开支要实行村务公开、村民监督和上级审计。
  原由乡村集体经营收入负担村提留和乡统筹的,农村税费改革后可采取适当方式继续实行以工补农。对不承包土地或承包少量土地务工经商的农民,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经过村民大会民主讨论决定,按照不高于同村农民负担农业“两税”附加的水平,由村委会向其收取一定数额的资金,纳入村内“一事一议”筹资款项统一管理和使用,用于弥补村级管理费不足和发展村级公益事业。
  村级开支确有困难的,乡镇财政要给予适当补助。
  (九)调整县、乡、村部分事权和财权。
  农村中小学办学和民兵训练事权上划到县,九年制义务教育经费和民兵训练费由县财政列入预算。
  村级五保户费用管理权上划到乡镇,所需支出由乡镇政府安排。取消村级招待费。村集体资金订购报刊,实行费用限额控制。
  (十)审慎清理历年税费尾欠。在税费改革过程中,各地要审慎清理历年形成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村提留、乡统筹尾欠,不得突击清欠。清理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尾欠,要严格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由乡镇财政(农税)部门负责核实;清理乡统筹尾欠,要制定具体的分年度清欠计划,根据农民承受能力,分批、分期清欠,由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初审,报县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核实。农业税、农业特产税、乡统筹的尾欠,统一由乡镇财政(农税)部门组织清收。村提留尾欠由村民委员会负责清收。对符合减免条件的,要按政策予以减免。对清收的税、费款项,仍按原渠道管理和使用,不得挪作它用。

  三、制定和完善农村税费改革的配套措施
  农村税费改革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涉及很多方面的改革,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各级、各部门必须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从服从、服务于改革的大局出发,同心协力,齐抓共管,严密监控,制定完善配套措施,保证改革顺利进行。
  制定和完善配套措施的工作以主管部门为主。省级相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和修改本部门承担的配套文件,报经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讨论并报省政府批准后,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各地执行。各市、县(市、区)要根据省上制定的配套措施,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的配套措施。
  (一)认真清理各项涉农收费、政府性基金和集资项目,规范农村收费管理。各地要结合此次农村税费改革,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农的收费项目、政府性基金和集资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各地自行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集资一律取消。今后,各地、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出台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集资项目。坚决取消国家规定之外涉及农民负担的各种达标升级活动。对经过批准保留的少数涉农收费,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报经省政府同意后,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广大农民和社会各界的公开监督。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农村中小学生就学、农民建房、婚姻登记、计划生育、农村户籍管理、外出务工、农机管理中搭车收取任何费用。对承担有偿服务的乡镇有关站、所,应将不体现政府职能的收费,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及时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坚持自愿原则,根据服务的质量和数量由双方协商付费,严禁强行服务、强行收费。农村用电、生产用水严格实行计量收费。
  (二)加快推进乡镇机构改革,大力精简机构、压缩人员、节减经费开支。全省乡镇机构改革在今年上半年全面展开,各地要结合农村税费改革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教育活动,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大力精简机构人员,坚决清退计划外用工、临时聘用人员,积极分流超编人员。行政事业单位编制裁减20%。调整农村中小学校布局,适当集中办学,精简化化教师队伍,加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全面实施教师资格考核认定制度,辞退代课教师和不合格教师。采取小村并大村、弱村并强村办法,扩大村级规模,精简村组干部。村民委员会成员原则上控制在3-5人,可交叉任职。每个村民小组只设一名小组长,村民小组组长原则上由村委会成员兼任,合理确定村、组干部报酬标准。
  (三)规范征收行为,加强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征管。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征管任务加重。各地要根据农村税费改革的基本原则,严格按照税法和税费改革的要求,认真执行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征管办法。要从简化手续、便于操作入手,为广大纳税户和其它纳税单位、个人缴纳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及其附加提供方便。防止农业税征收过程中发生随意扩大计税上地面积或提高常年产量等不规范行为。农业特产税要坚持据实征收,坚决杜绝按田亩、人头平摊农业特产税的错误做法。
  (四)建立健全村级“一事一议”的筹资筹劳管理制度。村民委员会在村级范围内兴办公益事业需要动员和组织群众筹资筹劳,必须坚持“一事一议、民主决策、量力而行、群众受益,事前预算,上限控制”的原则。筹资每人每年控制在15元以内,筹劳每劳每年控制在15个工日以内,严禁以资代劳。要明确“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范围,制定合理的筹资筹劳上限标准,明确议事规程,实行公平负担。同时,要加强村级财务监督管理,按村设账,实行民主管理,财务公开,村民监督,上级审计。
  (五)完善乡镇财政体制,规范县、乡、村之间的分配关系。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相应赋予乡镇与其承担事权相一致的财权。农村税费改革后,新增的农业税原则上留给乡镇政府,保障乡镇机构履行职能所需支出。原由乡统筹开支的五项费用中除义务教育经费和民兵训练费由县统筹统管外,其余纳入乡镇财政开支。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收入全部用于村级开支,村级确有困难的,乡镇财政要给予适当补助。农村义务教育关系到农村人口整体素质的提高,县级财政要按规定的标准安排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和公用经费,确保农村中小学教育正常经费的需要。各县、乡要统筹兼顾,妥善安排各项支出,确保各项事业发展所需正常经费。要严格各项资金管理,强化乡镇财政预算约束,着力提高乡镇财政运行质量。
  (六)加大对公、乡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农村税费改革后,为保证基层组织的正常运转,对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出现的收支缺口,要在地方精简机构、削减开支、调整支出结构的基础上,通过省对县财政转移支付的办法予以适当补助。省对县转移支付资金,按照统一规范、公正合理、公开透明、财权与事权相结合、适当向特困县倾斜的原则,采取规范的办法进行分配,由县包干使用。有条件的币、县也要调整支出结构,对税费改革中因政策因素导致财力减少的县、乡(镇)给予适当补助。要加强对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防止截留、挪用,对截留、挪用转移支付资金的有关责任人员要坚决查处。
  (七)认真研究和妥善处理乡村不良债务。乡村两级不良债务产生的原因很复杂,原则上要与农村税费改革分开处理。各地要对乡村不良债务认真研究,具体分析,根据乡村债务的性质和构成,区别情况,分类处理。逐步予以化解。当前要采取切实措施摸清现有债务底子,坚决防止发生新的不良债务。
  (八)建立健全有效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制。农村税费改革后,要继续加强对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工作。要认真落实党政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制度和专项治理部门责任制,实行农民负担“一票否决”。要抓紧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测、检查、监督等制度,确保改革后农民负担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及两税附加之和,不超过1997年农业税、农业特产税、乡统筹、村提留中的公益金、管理费的总额,并确保有一定幅度的下降。
  为了确保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实施,省级相关部门要从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大局出发,抽调专人,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在参与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过程中,制定本部门承担的农村税费改革工作配套文件,于2002年5月上旬正式出台。

  四、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农村税费改革是涉及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一项重大改革,事关全省农民的切身利益,也关系乡村两级组织的正常运转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正常需要,事关农村大局的稳定。特别值得重视的是,这项改革是在过去问题积累较多、矛盾较深的情况下进行的,精简机构、压缩人员、优化教师队伍等解决起来要有一个过程,情况比较复杂。因此,必须有组织、有步骤的稳步推进。按照中央农村税费改革总体部署,2002年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加强领导,进行再动员、再培训(4月18日至4月底以前)。
  全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由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组长由省委副书记、常务副省长贾治邦担任,副组长由王寿森副省长担任,财政、农业、地税、教育、人事、组织、宣传、编制、民政、土地、粮食、计生、监察、卫生、军区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办公室设在财政厅,抽调财政、地税、农业、教育、土地、监察等部门干部组成办公室,内设综合、方案审批及测算、政策调研和督查四个组,具体办理日常工作。各市、县、区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把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作为今年农村工作的核心任务,严肃认真地抓紧抓好。要健全农村税费改革组织领导机构,抽调得力干部,充实和加强工作人员。要高度重视并认真抓好干部的培训工作,建立一支懂政策、业务精、作风硬的干部队伍,确保各项改革政策在执行中不走样。要特别注意教育广大干部,按照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结合正在进行的乡、村干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教育活动,进一步改进思想和工作作风,关心群众疾苦,严格执行政策,及时化解矛盾,把各项改革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到基层和农户、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和组织干部深入基层、走村串户、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加强改革宣传工作,真正使改革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为了加大督查力度,由省纪检委、监察厅牵头,组织省、市两级有关部门的干部成立若干督查组,对全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进行督查。督查的重点是,核定的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是否属实,确定的农业都常年产量是否合理,计税土地面积和常年产量是否得到农民认可,农民负担是否减轻,农村乱收费特别是农村中小学生就学、农村用电、农民建房乱收费和报刊摊派是否得到有效治理,村内“一事一议”是否符合规定,上级财政的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使用是否合理等,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省财政厅驻县财政督查员要将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列入自身工作职责,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与财政部门密切配合,共同搞好试点工作。
  各设区市要从财政、教育、人事等部门抽调得力干部,组成工作组,深入各县(市、区)帮助开展工作。各县(市、区)也要抽调干部,组成工作组,深入乡、村,帮助基层开展工作。
  第二阶段:核查数据,完善方案和配套办法(4月底至5月10日)。
  各县(市、区)要对去年上报的农村税费改革有关数据进行复核,确保数据真实、可靠,对已形成的实施方案和相关配套措施进行修改和完善。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抓紧对各县(市、区)上报的《实施方案》逐一进行认真审核,经领导小组审定后于5月10日前批复到县。
  第三阶段:组织实施(5月10日至7月底,陕北地区至10月底)。
  各县(市、区)根据省上批准的实施方案,相应做好所属乡镇改革方案的审批工作,于夏收前将任务逐级分解到村,并以村为单位,将分等定级的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套用测算的常年产量、税收任务张榜公布,经纳税人签字(盖章)后,落实到户(单位)。夏(秋)粮收购时要按新的农业税政策认真组织群众按时交纳,结算税款。同时,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安排部署,进行乡镇机构改革、农村教育改革和政府公共支出等配套改革。
  第四阶段:总结验收(8月1日至8月底,陕北地区至11月底)。
  由省税改办负责制定验收办法,各设区市具体负责对所属县(市、区)的验收工作,省上将对各县(市、区)的工作进行抽查验收。
  各县(市、区)要在省规定的分阶段实施时间内,结合本地工作进展情况,制定详细的分阶段实施计划,确保改革的各项任务如期完成,农村税费改革工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参与农村税费改革的部门和工作人员,要以对党的事业、对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好各项工作。
  1、认真学习文件,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准确掌握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基本政策和工作程序,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增强做好工作的责任感和主动性,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2、广泛深入地宣传解释政策,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教育工作,释疑解惑,理顺关系,疏导情绪,化解矛盾,争取干部群众最广泛的理解、参与和支持,形成整体的工作合力。
  3、转变工作作风,改进工作方法。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深入村组农户、田间地头调查摸底,扎实细致地做好农村税费改革的各项基础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促进农村税费改革工作顺利开展。
  4、严明纪律、坚守岗位。参加农村税费改革的每一位干部都要沉下去,蹲得住,严格执行政策,严格遵守纪律,严格要求自己,不违反政策,不擅离职守,不搞特殊化,不增加基层负担。
  5、对农村税费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带有倾向性、群众反映集中的问题,要及时分析研究,在向基层干部群众做好解释引导工作的基础上,及时向前上反馈有情况、有意见的确切信息,以使整体研究解决,指导工作。
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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