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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3月28日市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决定对《西安市食品工业产品准产证试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实行准产证管理的食品工业产品目录,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二、删除第四条。
三、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市准产证的颁发、管理,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实施。”
四、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企业申请准产证必须填写申请,报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其委托的部门审核。”
五、条文中的“技术监督局”均修改为“质量技术监督局”。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西安市食品工业产品准产证试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2002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