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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3-29 生效日期: 1995-03-29
发布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闽国税征[1995]9号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通知》(国税发[1995]04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补充如下几点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是一项新的重要举措,各地国税机关务必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切实加强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一系列管理工作,地、市国税局要根据闽国税征[1994]014号通知精神,严格筛选发票印制厂,集中一至两家定点厂印制,以提高发票印制质量和保证防伪保密措施到位。

  二、今年内新印的普通发票视供求情况,逐步使用专用水印纸和有色荧光油墨。请各地、市国税局按税务总局通知要求迅即组织力量进行调查摸底,落实发票印制厂家和各种发票使用量。并在此基础上测算出今年内专用水印纸和有色荧光油墨的需要量,于4月底前上报省国税局征管处。

  三、普通发票实行防伪措施,技术性强,工作量大,各级国税机关要合理调配、充实发票管理人员。普通发票的印制、发放、保管等管理工作,一律由征管系统负责,不得委托其它单位管理,以保证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通知

1995年3月14日


国税发[1995]0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发票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提高普通发票的防伪性能,便于普通发票在全国各地流通和防伪识别,堵塞发票管理漏洞,减少税款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在全国逐步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按国税发[1991]111号和112号文的有关规定印制的原底纹版发票可继续使用到1996年底。自1997年1月1日起,全国统一更换采用统一防伪措施的新版普通发票。
  二、统一后的新版普通发票,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使用专用水印纸印制发票联,不加印底纹;二是使用专用有色荧光油墨套印发票监制章及发票号码。
  三、考虑到目前各地已开始启用原增值税专用水印纸印制普通发票和仍有库存荧光油墨的实际情况,为便于衔接,减少浪费,总局继续指定江苏省镇江大东纸业有限公司湖南省城步造纸厂生产普通发票专用水印纸;北京中标国安防伪技术公司生产有色荧光油墨。
  四、各地应按照集中统一的原则,清理整顿发票印制企业,逐步筛选发票印制厂家,切实加强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管理,不断提高普通发票印制质量。
  五、为防止和减少原版发票的浪费,请各地严格控制原版发票的印制数量,妥善处理好发票换版的衔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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