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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批发、零售农用水泵、农用柴油机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3-17 生效日期: 1995-03-17
发布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闽国税流[1995]36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最近,有关部门要求明确经营农用水泵,农用柴油机如何征税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局[1994]004号文件规定,现明确如下:对批发、零售的农用水泵、农用柴油机也按照农机产品,在一九九五年底以前予以免征增值税照顾。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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