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水资源收费管理,保障依法收费,纠正和制止不合理收费行为,维护取水户合法权益,根据《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及经省政府批准由省水利厅、省财政厅联合发布的《关于核发、使用新版“陕西省水资源费专用收费票据”的公告》精神,现将西安市核发、使用新版水资源费专用收费票据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由陕西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新版“陕西省水资源费专用收费票据”(见票样)是全省境内征收水资源费用的惟一合法收据,从2002年起在我市全市范围内统一使用该票据,原旧版票据一律作废停止使用。
二、新版票据的核发统一由西安市财政局负责办理,各区县的执行单位均须在所在区、县的财政局申领票据,市区(城郊六区)执收单位在市财政局直接申领票据。
三、各执收单位在收取水资源费时必须持物价局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并使用新版水资源费专用票据,凡不按规定使用新版专用票据征收水资源费的,一律视为乱收费,取水户应拒绝缴纳,并向市水利局、市财政局检举、举报。
四、专用票据专项用于水资源费征收,分年度核发使用,跨年度作废。
特此公告
二00二年四月三日
附:2002年度专用票据票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