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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式样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11-22 生效日期: 1994-11-22
发布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闽国税征[1994]12号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式样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如下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为了适应各地国税机构印制普通发票的需要,现对各地、市、县(区)的发票代码,予以重新明确(列表附后)。各地国税局在审批印制普通发票时,应严格按照《福建省通用发票样本》统一的式样执行(注:详见闽税征[1992]6号、17号文),并在发票字轨号码前统一冠以“国税”字样。

  二、“发票监制章”仍由省国税局统一刻制发放。各地、市国税局的需要量,应于12月10日前报省国税局。各地要加强对“发票监制章”的发放和保管工作,严格执行缴旧领新的办法,地、市局应指定专人到省局领购,并将指定的人员名单报省国税局征管处。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式样的通知


国税发[1994]2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适应中央、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印制普通发票的需要,现将《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及底片下发给你们,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按照式样统一制作并逐级发放。
  《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形,长轴为3厘米,短轴为2厘米,边宽为0.1厘米,内环加刻一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下环分别刻制“国家税务局监制”、“地方税务局监制”字样,中间刻制监制税务机关所在地省(市、区)、市(县)的全称或简称,字体为楷体8Pionts。
  “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局《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和发票联底纹管理办法》国税发[1991]111号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附件:
1、《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印模(略)
2、《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印模底片(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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