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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羽绒毛市场管理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9-07-18 生效日期: 1989-07-18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桂政发[1989]87号

    羽绒毛是我区传统出口的大宗商品之一,年出口额曾达二千多万美元。
  近年来,在多渠道经营的情况下,由于管理工作跟不上,价格不断上涨,产品大量外流,出口大幅度下降。为发展我区的羽绒加工业,保证我区外贸出口任务的完成和增加国内市场供应,现就加强我区羽绒毛市场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原料毛(含半成品及水洗绒)由外贸企业和承担我区出口供货任务的加工企业直接收购,或由上述单位委托当地供销社和有执照的个体商贩代购。加工企业到产地直接收购或委托供销社、个体商贩代购的产品,要到当地外贸部门办理手续,纳入当地统计任务并办理区内准运手续,当地外贸部门可收取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的手续费。产地县外贸部门直接收购供加工出口的货源,经营管理费按原规定办理。各地、市、县外贸部门可与加工企业挂钩,采取合同供货、工贸联营、合营等多种形式组织生产和收购供货出口。

  二、 区物价局、区经贸委制定外贸企业和加工企业接收原料毛(含半成品及水洗绒)的指导价格下达各地执行,并做好与区外毗邻地区的价格衔接工作。制定指导价格要从实际出发,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动适时予以调整。

  三、 羽绒毛(含半成品及水洗绒)要首先保证供应区内加工出口。各地、市、县要保证自治区下达的羽绒毛收购供货计划的完成,完成供货计划后方可自销。加工企业的成品绒优先供应区内外贸收购出口,完成外贸供货合同后可以自销。羽绒毛(含半成品及水洗绒)及其制成品运出区外的必须经区畜产进出口公司审批盖章,铁路,公路、航运等运输部门才能予以承运。对于未经批准擅自运出区外的,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扣留没收,交当地外贸部门按物价部门定的价格征收,并给承运单位、违纪单位予以罚款,追究单位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外贸归口管理部门要尽可能简化手续,为加工企业承接区外来料加工业务提供各种方便。

    四、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扶持羽绒毛生产,鼓励发展羽绒毛深加工工业,不断提高我区羽绒及其制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能力。目前,我区羽绒毛加工能力已经过剩,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再批办新的羽绒毛加工企业。

  五、 本通知下达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当地外贸、商业、供销、二轻、乡镇企业等部门对从事羽绒毛收购、加工的企业和个体商贩进行一次清理,对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收购、加工企业和个体商贩,一律注销其营业执照。
  自治区过去有关羽绒毛收购经营管理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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