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价商[1999]第236号
各县(区)物价局、畜牧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计委等六单位《关于做好当前生猪产销工作的通知》精神,减轻本市郊县养猪场和养猪农户的负担,支持本市生猪生产稳定发展,必须制止对生猪养殖和屠宰的乱收费行为,加强对生猪流通环节收费和价格的监督检查。现将生猪屠宰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屠宰加工费根据屠宰的自动化程度来定,每宰杀一头生猪,收费15元--18元,最高不得超过18元。
二、屠宰检疫费按每头2元--4元收取,最高不得超过4元;坚决制止只收费不检疫或重复收费等错误做法。
三、屠宰场应拒收无产地检疫凭证的生猪,严禁“补检”和收取产地检疫费。
四、不得向饲养户征收和摊派生猪屠宰税;严禁摊派税费、搭车收费;不得强制收取屠宰保险费,坚决制止巧立名目、擅自收费和超标准收费。
五、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各级物价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有关价格法规予以坚决查处。
六、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