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畜牧办公室关于整顿生猪市场价格秩序、制止乱收费行为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8-10 生效日期: 1999-08-10
发布部门: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畜牧办公室
发布文号: 沪价商[1999]第236号

各县(区)物价局、畜牧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计委等六单位《关于做好当前生猪产销工作的通知》精神,减轻本市郊县养猪场和养猪农户的负担,支持本市生猪生产稳定发展,必须制止对生猪养殖和屠宰的乱收费行为,加强对生猪流通环节收费和价格的监督检查。现将生猪屠宰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屠宰加工费根据屠宰的自动化程度来定,每宰杀一头生猪,收费15元--18元,最高不得超过18元。

  二、屠宰检疫费按每头2元--4元收取,最高不得超过4元;坚决制止只收费不检疫或重复收费等错误做法。

  三、屠宰场应拒收无产地检疫凭证的生猪,严禁“补检”和收取产地检疫费。

  四、不得向饲养户征收和摊派生猪屠宰税;严禁摊派税费、搭车收费;不得强制收取屠宰保险费,坚决制止巧立名目、擅自收费和超标准收费。

  五、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各级物价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有关价格法规予以坚决查处。

  六、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1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