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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粮食局关于制定一九九九年本市夏粮、油菜籽收购价格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5-31 生效日期: 1999-05-31
发布部门: 上海市粮食局上海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沪价商[1999]第155号

各县(区)物价局(委)、粮食局,浦东新区工商局、粮食署、粮油总公司
  本市今年夏粮、油菜籽的收购工作即将开始,经市各有关部门协商并报市府领导批准,现将本市夏粮、油菜籽的收购价格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小麦(中等质量标准,下同)收购价格:
  1、合同定购价格每50公斤为65元,另加价外补贴5元,实际购价为70元。
  2、合同外议购中准价每50公斤为55元,最大浮动幅度为上下6%,另加价外补贴5元。实际收购价格由各县(区)有关部门制定,报县(区)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市物价、粮食局备案。
  3、合同外议购中准价下浮的下限为本市小麦议购保护价,即本市小麦的议购保护价每50公斤为56.70元(含5元价外补贴)。
  4、对小麦优质品种“95--8”和“宝麦四号”,合同内外每50公斤的价外补贴为8元,即比普通小麦的价外补贴每50公斤增加3元。

  二、油菜籽(中等质量标准,下同)收购价格:
  1、市计划内收购价格每50公斤为110元,另加价外补贴10元,实际收购价为120元。
  2、市计划外收购中准价每50公斤为110元,最大浮动幅度为上下6%,另加价外补贴4元。实际收购价格由各县(区)有关部门制定,报县(区)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市物价局、粮食局备案。

  三、大麦等其他夏粮的收购价格仍由各县(区)物价部门商粮食部门制定,报县(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各县(区)物价、粮食部门要认真领会和贯彻执行全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的精神,努力做好今年夏季粮油收购工作。

  五、各县(区)有关部门要注意衔接各县(区)之间及外省市毗邻地区之间的收购政策和收购价格。收购款兑现根据实际情况,在方便农民、确保兑现的基础上,可采用两次结算办法:先以挂牌收购价(不含补贴的收购价)结算,价外补贴在收购结束后再行结算;也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合理的综合价,实行一价收购。

  六、以上夏粮、油菜籽收购价格自收购开始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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