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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重要商品、物资储备制度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9-27 生效日期: 1994-09-27
发布部门: 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厦府[1994]综199号
市经贸委、计委、财政局:
  厦经贸内管(1994)376号文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粮食、食油、冻肉、食糖、化肥、农药、钢材、木材、成品油等九种列为我市重要商品、物资储备。其它商品、物资属于正常储备,财政给予适当贴息,由你们三家联合行文另行下达。
  二、储备数量一年一定,代管单位每年在年底要提出下一年度的滚动和轮换计划,报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三、今年商品、物资的储备年限至1994年12月31日(粮油类延至199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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