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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对家具零售中畸高标价行为认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5-20 生效日期: 1999-05-20
发布部门: 上海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沪价管[1999]第146号

各区县物价局、浦东新区工商局,市家具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家具零售企业的标价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及其有关规定,对“畸高标价行为”认定如下:
  一、家具商品零售的明码议价标价签(红色)标明的参考价格与实际成交价格的差率(议价幅度)为如下幅度的,该参考价为畸高标价:
  1.进口家具、红木等深色硬木家具商品的议价幅度超过20%的(实际成交价低于参考价8折的);
  2.除上述家具外,其他家具商品的议价幅度超过15%的(实际成交价低于参考价8.5折的)。

  二、对畸高标价行为按不正当价格行为中的价格欺诈认定。

  三、家具销售中牟取暴利的行为,仍按有关规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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