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价经[1999]第144号
市邮电管理局、中国联通上海分公司:
沪邮电管(1999)财字第12号《关于调整移动电话资费标准及实行“上海本地通”通话费优惠的函》、中国联通沪分经字(1999)064号《关于协调移动电话资费标准问题的复函》收悉。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信息产业部规定,为促进本市市场消费,推动电信产业的发展,经研究,同意降低移动电话初装费、SIM智能卡价格、变更手续费,具体如下: 一、初装费 单位:元/每号
调整前 调整后 调整前 调整后
二、SIM智能卡价格,由每卡300元调整为150元,下浮不限。
三、变更手续费 单位:元/每号每次
四、移动电话月租费和通话费标准属于国家定价,未经信息产业部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同意不得自行调整或变动。
五、移动电话业务经营单位和代办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价格政策和移动电话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公平竞争,自觉保护竞争者和消费者利益。
以上调整价格自1999年5月17日起执行。